私车公用,不签订租赁合同直接报销?!越想越不现实!
现在很多城市买车越来越麻烦,摇号难抢号难,不止针对个人买车限购,企事业单位也有限购政策了。公车还没办下来,经营运作需要用车怎么办呢?于是很多企业就会先暂用老板或者员工的私人用车以解燃眉之急。
税法虽然没有规定不能私车公用,但若税务处理不善的话,小小的用车问题也有可能带来涉税风险~
风险一:私车公用发生的进项税能否扣除?
风险二:租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风险三:员工取得租车收入要,繁琐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四:零星杂费发票太多,不好管理;
风险五:洗车相关费用发票抬头是个人;
风险六:税务成本实在高,800以下免税,超 800-4000元,减去800后缴纳20%。超过4000元每月,减去20%缴纳20%……
01举个栗子看私车公用常见的涉税风险
某市国税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一家咨询公司账面上日常交通费用列支非常大,然而固定资产中并没有任何车辆。经过核实,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因为限购政策还尚未获得购车指标,因此在企业日常运作中,只能先用私车缓解业务方面的交通需求,而后再给员工报销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那这种操作是否存在一些税务处理方面不恰当的问题呢?
首先看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第八项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
在这个案例中,车辆使用时,该咨询公司与员工并未事前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合同,没有书面证明可以证实这些支出的合理性与真实性。故而这些交通费用无法税前扣除,只能进行
纳税调整。
再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直接报销交通费用的方式,并没有视同个人补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主要存在这两方面的税务风险。
私车公用这种客观难题非常常见,我们如何处理才能尽量避免掉类似风险呢?
02为规避或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应该这么做!
为规避或降低税务风险,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操作:
一、签订租车合同 结合上述案例,企业主要是因为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而出现了税务风险。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约定员工将车辆租给公司使用,出租方(员工)负责车辆保险、保养等费用,出租方保证车辆来源合法等等;公司与员工签订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租进来的车辆再给员工使用,实际使用中出现的损毁等由实际使用人(员工)负责,公司据实报销油费等。
此种情况下,员工作为出租方,属于财产租赁行为,需要到税务局,金额超过500元/次的,需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税率13%,超过800元的,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二、租金并入工资薪金 对于私车公用现象,首先需要根据员工的收入多少进行区分,对于收入偏低的员工,工资收入+车补-扣除项<个税起征点的,应该将车补并入工资,这样更方便且完全符合税务的要求,不涉及到开具租车发票的事情。
当然如果贵单位要求月均工资(含月度平均奖金)与五险一金基数一致的话,会提高五险一金的基数增加企业负担,但大部分企业还是无法做到月均工资奖金与五险一金基数一致。 三、无租使用并据实报销 一般公司需要与员工约定工作期间为开展业务而使用车辆产生的油费和过路费等可以报销,上下班以及其他情况属于员工自用的,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员工需要使用某些软件对行驶路线进行记录,保证车辆因公使用的真实性和里程的准确性,公司根据实际行驶里程和一定的油耗标准进行报销。
由于不签订租车合同,员工未获得车辆磨损的补偿,这时可适当提高油耗补助的标准。 四、实报实销
首先,大量的企业出行场景可以采取补助、或者专业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方式解决。
其次,如果真发生临时的这种费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从核算报销流程和发票取得多方面做好内部控制,用证据链证明这个费用是因公发生,在税务检查时候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建立制度是关键!必须有相关的制度把这个东西固化下来,可以单独制度一个私车公用报销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下加入私车公用的相应规定。
03私车公用相关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对于私车公用发生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
一类是可以扣除。
浙江宁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河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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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一类是不能扣除。
山东青岛
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北京地税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各地的口径,我们知道,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只要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不能随意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前提1:签订租赁协议;
前提2:实际在公务使用中发生的费用;
前提3:取得公司抬头的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
另外,并不是全部费用,都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
(1)可税前扣除: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汽车修理费(公务使用发生的修理费);(2)不可税前扣除:车船税、年检费、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风险提示: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
如果企业和个人有针对车辆使用签订租赁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总之,企业要让税务局认可私车公用不是变相发工资,要严格根据国家的政策来执行费用报销。只要我们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真实存在,保留相关的票据和付款凭证,涉及的相关费用都是可以正常报销,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可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