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范本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点击“租赁合同”查看更多相关的租赁合同参考。
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范本1
担保人:
出租、承租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29911-20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承租方信息
承租方因      需要,向出租方租赁型号车辆  辆,(租赁多辆客车的,详细列表附合同后)颜 为 ,座位数为 座,车架号为      ,车牌号为    ,行驶公里数至 ,行驶范围为    (未经出租方同意,严禁穿越沙漠、戈壁滩、无人区等地)。
承租方      ,证件号码       ,驾驶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准驾车型      。(出租多车,人员基本情况列表附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
(一)租赁时间为:  年  月 日  小时。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三)租金单价为:  元/(年/月/日/小时),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租金交付时间为       ,交付方式      。
(四)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也可约
定采取         方式担保。
(五)租车期间平均每天行驶里程不得超过400公里,超过里程部分按照___元/公里加收租费。
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按时交还车辆(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保证金。
第三条 租赁车辆保险
出租方确认交付给承租方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置了 保险。
第四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
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
4、租赁车辆须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有权不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二)义务
1、严格落实承租人实名制身份查验登记制度。
2、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
3、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
4、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费用,并明确告知承租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协助办理理赔事务。
5、承租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出租方可代办,费用由承
租方承担。
6、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7、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
8、公示车辆租金、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9、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19座客车报价
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方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4、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识。
5、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6、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
8、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如遇车辆故障报警,承租人应立即停驶,及时告知出租方,等待救援或到指定的地点维修,如因继续驾驶导致扩大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10、承租期间,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
第六条 意外风险
(一)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出租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承租方有权
解除合同,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二)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车辆租金   %的违约金。
(三)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的违约金。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按照逾期时间由出租方按日租金计收租金,并向出租方交纳逾期应付租金  %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