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01.04
施行日期
2013.01.04
文号
云价调控[2013]1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价调控[2013]1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有关车辆救援单位:
  为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并综合考虑我省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他道路车辆救援的实际情况,经广泛调研和成本测算,现就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对故障车辆进行排障、拖拽(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19座客车报价
  二、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附件1至附件3执行,救援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内下浮。
  三、有关要求
  (一)实施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要求执行。
  (二)救援服务单位实施车辆救援服务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救援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台账制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汇总报表资料。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原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车辆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云南省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3.云南省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以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略)
云南省物价局
2013年1月4日
  附件1
  云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一、拖车费
        收费标准
 被施救车车型
基价(10公里,元/次)
基价外每增加1公里(元)
备注
一类: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以下客车
300
10
基价是指施救车到达事故现场,拖拽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收费。每增加1公里的收费标准是指拖拽里程单程超过10公里后每增加1公里的收费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二类:2吨以上至5吨(含5吨)以下货车,8座至19座客车
400
12
三类: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29铺位及以下卧铺客车
500
15
四类: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30铺位以上卧铺客车,20英尺集装箱(6米箱)
650
20
五类: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12米箱)
800
23
二、吊车、装载机收费(含吊、装、卸费)
         收费标准
被施救车车型
元/台.次
   备注
一类: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以下客车
800
1.吊车费是指每辆吊车到达施救现场并作业完毕包含的所有费用。对翻下山沟垂直高度大于10米的收费标准可上浮20%。
2.具有吊装功能的拖车,未使用吊车功能的,不得收取吊车费,使用了的按照吊车收费标
准的50%计收。
二类:2吨以上至5吨(含5吨)以下货车,8座至19座客车
1000
三类: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29铺位及以下卧铺客车
1500
四类: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30铺位以上卧铺客车,20英尺集装箱(6米箱)
2000
五类: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12米箱)
2400
三、切割机等专用机械收费
不分车型吨位,每车次救援完成收取250元。
四、仓储费
一般物品:每立方米10元/天;易燃易爆危险品:每立方米20元/天。
五、放空费
救援车辆应故障车主或驾驶员要求到达现场,但因故障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无需拖吊的,救援单位可按相应车型基准价标准的50%向故障车方收取放空费。
六、抢修拆补轮胎费
一、二、三、四、五类车型分别为150元/只、160元/只、170元/只、180元/只、190元/只,抢修第2条以上轮胎,从第2条起每条加收40元。
  说明:1.对夜间作业(20时至次日6时)的拖、吊收费标准可上浮20%执行。2.对需要使用装载机拨货的,装载机使用费与吊车执行同一收费标准;需要人工参与救援的,人工费由双方协商。3.需要拨货的,按照每吨上下车费80元(其中上车费45元/吨,卸车费35元/
吨)收取(其中对搬运、装卸鲜活物资及危险货物的,收费标准可上浮30%)。4.每类车辆的货车重量指车辆自身重量和货物重量之和。5.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和被救援方各自承担。6.本表未列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附件2
  云南省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一、拖车费
      收费标准
被施救车车型
 昆明市
(元/次)
 州(市)
(元/次)
 县城
(元/次)
备注
一类: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以下客车
270
260
250
昆明市是指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城区,州(市)是指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和设市的城市(下同),县城指县政府所在地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