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厅
文件
鲁价费发〔2006〕43号
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及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有关规定和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
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
2、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
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
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
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
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 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 系数 | 收费费率(元/公里) | |
客车 | 货车 | |||
第一类 | ≤7座19座客车报价 | 1 | 0.40 | |
≤2吨 | 1 | 0.40 | ||
第二类 | 8座~19座 | 1.25 | 0.50 | |
2吨~5吨 (含5吨) (含5吨) | 1.8 | 0.72 | ||
第三类 | 20座~39座 | 1.5 | 0.60 | |
5吨~10吨 (含10吨) | 2.5 | 1 | ||
第四类 | ≥40座 | 1.875 | 0.75 | |
10吨~15吨 (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3 | 1.20 | ||
第五类 |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3.5 | 1.40 | |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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