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6.02.17
∙【字 号】鲁价费发[2006]43号
∙【施行日期】200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6]43号 2006年2月17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及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有关规定和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19座客车报价
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
2、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
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
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
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
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收费系数│收费费率(元/公里) │
│ ├─────────┬──────────┤ │ │
│ │ 客车 │ 货车 │ │ │
├───┼─────────┼──────────┼─────────┼──────────┤
│第一类│ ≤7座 │ │ 1 │ 0.40 │
├───┼─────────┼──────────┼─────────┼──────────┤
│ │ │ ≤2吨 │ 1 │ 0.40 │
├───┼─────────┼──────────┼─────────┼──────────┤
│第二类│8座-19座│ │ 1.25 │ 0.50 │
├───┼─────────┼──────────┼─────────┼──────────┤
│ │ │2吨-5吨(含5吨) │ 1.8 │ 0.72 │
│ │ │(含5吨) │ │ │
├───┼─────────┼──────────┼─────────┼──────────┤
│第三类│ 20座-39座│ │ 1.5 │ 0.60 │
├───┼─────────┼──────────┼─────────┼──────────┤
│ │ │5吨-10吨(含10吨) │ 2.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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