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206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俊安周文滕洁
【审理法官】崔俊安周文滕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钮亚林;刘刚;陈蓉;张越;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钮亚林刘刚陈蓉张越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钮亚林刘刚陈蓉张越
大黄蜂汽车【当事人-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某某果巫雨容
【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钮亚林;刘刚;陈蓉;张越;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钮亚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除被上诉人笨拉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外,已经到庭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钮亚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除被上诉人笨拉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外,已经到庭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钮亚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负担379.8元,由刘刚、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949.5元,由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39:28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钮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206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嘉定区兴贤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庆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亚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湖滨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段瑞。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大黄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黄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钮亚林、刘刚、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笨拉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钮亚林在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钮亚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除被上诉人笨拉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外,已经到庭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钮亚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负担379.8元,由刘刚、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949.5元,由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崔俊安
审判员 周 文
审判员 滕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钧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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