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城市道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城市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汽车养路费第五条  鼓励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六条  城市道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城市道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道路小修保养资金。随着城市道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二)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城市道路养护资金;
(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的资金;
(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维持原标准,不得降低;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城市道路养护资金;
(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城市道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计划编制
(一)城市道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
(二)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
(三)城市道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编制下达,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养护质量情况。
第九条  资金使用
(一)汽车养路费和省级财政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的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
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的财政资金,由其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的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城市道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城市道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的分类及管理按《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日常保养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