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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养路费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为确保院预算总目标的控制,设计所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增收节支,按年度预算指标控制支出,其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十五条 设计所应加强财务管理,积极配合院财务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设计所所长对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设计所会计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勘察设计行业会计制
度》,结合院对设计所的财务管理要求,设置会计帐簿,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正确履行会计职责。
第五十七条 设计所所有的结算业务,都必须通过院财务处办理。各设计所不得私自开设银行账户,违者院将以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予以处罚;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岗位。
第五十八条 设计所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设计所应按院规定计提公积金。公积金主要用于购置生产及办公设备、注册师培训等,不得挪用。公积金开支由部门申报,经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不得超支。
第六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设计所应承担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如下:
工资及福利:指设计所人员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务费、各种社会统筹、临工工资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工会经费。
2、办公文具费:指设计所直接消耗的办公用品包括:办公家具、电话费、邮寄费、笔墨纸张、清洁卫生、水电等费用。
3、电脑耗材费:硒鼓、墨粉、墨盒、带、U盘、光驱、鼠标、硬盘、主板等。
4、差旅运输费:指设计所人员出差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船、飞机票及手续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出差补贴、职工探亲费、行李运输费、院部车辆使用费等。
5、晒图复印费。指设计所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打字、晒图、印刷、复印、模型制作等费用。
6、效果图制作费。
7、所属车辆使用费:指汽车养路费、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停车及过路费、驾驶员工资及社会统筹、驾驶员出车补助
8、经营活动费: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支付的费用。
9、税金:指设计所分成收入应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因工资总额、招待费超支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其他直接费:指以上未包括的事项,但必须直接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如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缮、取暖费、租赁费、外事(出国人员费用)、所内组织的技术培训及学习考察、投标招标、技术咨询费等。
第六十二条  设计所组团外出考察,其考察费用必须附合同及行程安排,否则不能作为成本入账。
第六十三条  设计所的开支应经所长签字方可报销;原始凭证上必须有审批、经手、证明或验收三人签字。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原始凭单及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成本开支标准,对不合法、不真实、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所内资产物资管理,各设计所应配备兼职出纳员和兼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管理。
兼职出纳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现金,所部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员。各设计所必须设置现金总账及现金日记账,现金总账由会计人员登记,日记账由出纳员登记,每星期会计人员与出纳员必须核对一次账目并清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并将核对结果记录在案。
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设计所固定资产调入、调出、转让和报废,管理员应事先通知部门会计人员到院财务处领取填写固定资产转移报废通知单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年度终了,各所会计人员必须会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对部门内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报财务处核实,保证账、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五条  严格现金管理,设计所出纳每天的备用金限额为2000元,不得超支,不得公款私存。设计所业务支出,除发放职工劳务费或职工借支差旅费可以现金结算外,其余开支均实行转账结算。职工差旅费借支必须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
劳务费必须按《劳务费发放通知单》所填金额及时发放完毕,不得以个人名义转存,违者责任自负。
第六十六条  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及时报送报表。设计所财务人员每月25日结账,30日将凭证及报表报送财务处审核、汇总。要求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及送审凭证的,财务处将通过OA系统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六十七条  购买的大宗办公用品,应附有详细清单,并办理入库手续,不得一次性列入成本。
第六十八条  设计所外聘人员,必须附有院组织人事处备案手续,其所发生的人员费用方可列入成本。
第六十九条  设计所会计负责本部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含外聘人员);外聘及返聘人员
劳务费按个所税法中有关个体从事勘察设计所得条款规定代扣代缴个所税。
第七十条  院财务处对设计所水电、房屋修缮、取暖费等开支按月结算。
第七十一条  严格发票管理,及时核销发票。设计所开出的收费发票应及时核销,超过60天不能核销的,财务处一律按2000元/张处以罚金,并通报设计所督促尽快核销;再超过30天,财务处有权将该发票按遗失作废并登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所承担。
第七十二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设计所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必须单独归档保存;设计所年度会计档案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归档完毕。档案由会计负责保管,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不得私自销毁。
设计所会计档案超过规定保存年限需销毁的,由设计所提出销毁意见报院长办公室,并编造销毁清册,由院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共同鉴定,报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