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15
【字 号】信政办[2006]146号
【施行日期】2006.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政办〔2006〕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 、《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目标
汽车养路费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责任主体,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保护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各项设施,参与、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行政村村委会为该行政村区域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其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部分和返还至各县区的部分在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均不得低于80%。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市级财政将年财政增收部分的3%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4、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5、乡(镇)人民政府应鼓励沿线农民投工投劳,支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6、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级财政预算内(含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县(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根据各县(区)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和上年度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省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
、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直接拨付县级财政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2、市级财政预算内(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