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16
【字 号】苏政办发[2004]54号
【施行日期】2004.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 2004年6月)
  根据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具体目标:
  1.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现象。健全管理网络,改善管理手段,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切实提高路况质量、服务水平和行车安全保障能力,创造更安全、更畅通的行车环境和秩序。
  2.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守法运输者的权益;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质量与效益,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3.规范汽车生产改装市场。严格贯彻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行为,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省内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规范和“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同时促进汽车产业加快技术革新,提升产业结构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汽车养路费
  4.完善汽车养路费、通行费征收政策。逐步建立收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推广计重收费,进一步体现对多轴大型车的政策优惠。完善养路费等规费征收政策,实现养路费等规费计征吨位与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的三统一。
  5.完善超限超载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法制宣传,认真贯彻《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江苏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治理超限超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根据这次集中治理的特点,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并贯穿治理全过程。重点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治超的工作部署、整治行动和治理成果、成功经验。
  要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层次和效果。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
的限载交通标志,对驾乘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厂矿企业走访宣传,通过媒体开展专题宣传。邀请知名专家作专题访谈或发表专稿。广泛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媒体适时推出一系列有深度、有影响、大容量的报道。
  (二)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行为,调整规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办法
  1.由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等部门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迅速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年内完成。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车型及相关技术参数,由“大吨小标”车辆的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型和参数更正“大吨小标”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对国家发改委更正表中遗漏的“大吨小标”车型,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其车辆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
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和出厂时间等情况报省公安厅,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中的同类车型、技术参数统一研究处理。
  二是修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调整和完善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要联网共享全省的车辆登记和养路费缴费信息。“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行驶证吨位计征,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征。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2004年6月(含6月份)之后已经多征的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