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汽车销售行业作为我国的新兴行业,发展速度很快,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逐步推进,按照经济发展规律,汽车在中国将得到大规模的普及。2009年,继燃油税开征、取消养路费和降低燃油市场价之后,汽车产业振兴规划也已审议通过,2020年之前我们国家的汽车还会保持比较快速的增长。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存在着税负偏低的问题。
一、汽车销售行业概述及经营管理特点
(一)汽车销售行业概念及营销模式
汽车销售行业,是商品流通业中比较特殊的行业,通常是指销售汽车整车的行业。
近年来机车销售行业迅猛发展,销售模式由过去的混车销售转为品牌专卖,服务项目由单一的销售整车转为集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租赁、二手车置换为一体,形成了一个完善的销售和服务体系。目前汽车销售市场常见的营销模式有汽车专卖店、汽车交易市场、汽车超市、厂家直销和多品牌经营。
汽车专卖店是目前最常见的汽车营销模式,俗称4S店,即集整车销售、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于一体的品牌专卖店。
汽车交易市场即众多汽车销售企业把各种品牌的车型集中在一个大型市场销售,一般都有金融、保险和车管等部门入驻现场服务。
汽车超市多偏重于销售轿车等车型较小的汽车,一般不经营体形较大的卡车等汽车。
厂家直销即汽车生产企业直接设立销售点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汽车,其特点是一般在厂家所在地设立直销点,在国内主要销售区域设立销售分公司或办事处。这种销售方式一般为大中型企业在自己总部所在地采用,另有部分客车、货车、专用车辆生产企业也采用这种销售模式。
汽车养路费
部分汽车销售企业混合经营多个品牌的汽车,通常在当地或附近地区开设多家连锁店。
(二)汽车销售行业销售流程及营销特点
1.汽车销售流程
汽车销售流程包括车辆采购、车辆入库、车辆销售、车辆代办、售后服务等环节。
2.汽车销售行业营销特点
(1)一车一证。每辆汽车的发动机和车架(底盘)号码是唯一的,
2)建立客户资料。汽车销售企业按照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在销售时一般 (
建立客户资料档案。
(3)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必须为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持此发票才能到公安局车管所办理车辆挂牌手续。
(4)代办各项事宜,代办汽车验车挂牌、营运证件、车辆保险、汽车装饰等。
(5)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商务政策。汽车生产企业与汽车销售企业之间依据
不同品牌、不同类型、不同经营时期制定不同的商务政策,其包括营销模式、网点设置、品牌管理、价格管理、销售结算方式、区域管理、服务要求、佣金及返利。
(三)汽车销售行业财务核算
汽车销售行业的主要收入包括整车销售收入、返利收入、代办汽车保险和贷款等事项所取得的佣金收入、汽车装饰收入、售后服务收入和汽车维修保养收入。
财务管理特点:
(1)汽车销售活动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进货管理、仓库管理、销售管理、收付管理、客户管理、索赔管理、强制保养管理、基础资料管理等。
(2)汽车销售行业财务核算与普通商业批发企业基本相同,适用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但品牌专卖店核算既有商业核算,又包括汽车维修行业、服务行业的会计核算。其财务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单位数量易清点,按个别计价法核算;汽车销售企业
占用资金多,存货流动速度快,资金来源大部分是银行贷款;汽车价值高,部分客户购买车辆时需要办理银行按揭。
二、汽车销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
(一)销售整车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1.分解销售收入。将整车销售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款收据,开具收款收据部分的收入不入账。
2.账外隐匿收入。运用账外资金进行经营,进货、销货均不在账面反映,销售整车时以代销的名义提供外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提供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将销售整车取得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未按规定结转收入,存在滞后实现销售收入的行为。
(二)收取各种代办费用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汽车销售企业为购车者提供按揭、挂牌、保险等服务时,在正常车价外,收取一定的代办费、服务费和装潢费、试车费、提车费、加快费、运输费等费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将收取的代办费用和价外费用及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2.将收取的收入代办费用和价外费用长期挂在往来账。
3.收取的各种代办费和价外费用不入账。
(三)无偿赠送物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在销售汽车时向购车者赠送装饰物品、油品、掌上电脑、倒车雷达、GPS等物品,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隐匿售后服务取得的收入
为购车者提供汽车装饰、更换零配件、汽车维修等售后服务,隐匿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1.混淆应税项目,将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2.从汽车生产企业取得售后服务费,长期挂往来账户,未按规定结转收入。
(五)收取销售返利未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额
1.收取的现金返利或实物返利未入账,或长期挂在往来账户。
2.收取的现金返利或实物返利虽按规定入账,未按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3.收取的现金返利或实物返利虽按规定入账,却按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未按规定取得运费发票
1.非法取得运费发票入账。要求承运方开具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发票,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运费发票入账。
2.以加油发票代替运输发票。由承运方以汽车销售企业的名义取得货物名称为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购进汽车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将购进的汽车用于汽车租赁、运输等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三、产生问题的成因
(一)信息资源共享有待完善
1.在税务机关内部,有关数据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数据资料传递不畅,导致在管理上不能形成合力,在机制上不能产生动力。
2.税务、公安、银行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很多数据资料很难掌握,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