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4.23
【字 号】苏价服字[2003]16号
【施行日期】2003.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3]16号)
各公共汽车公司:
  为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满足广大众的出行需要,规范公共汽车客运价格行为,维护公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审批的公共汽车客运价格和线路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今后实施IC卡的有关价格问题另行审批。
  三、吴中区、相城区在享受县(市)待遇期间,公共汽车客运价格仍由两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报苏州市物价局备案。
  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票价格的管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企业的客运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区范围内所有公共汽车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苏州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区(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价格。
  第四条 公共汽车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6公里0.5元,实行1元起价,0.5元进级制。
  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线路长度一般不得低于10公里,实行1元一票制。
  全程超过18公里以上的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线路可实行翻牌制(试行)。里程较长的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翻牌制的,建议在同线路上增开区间车。
  市与县(市)公共汽车,采用分段相加的办法确定,县(市)段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
  凡收取养路费、客票附加费的线路运价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
  第五条 空调公共汽车可以在基本票价上加收一元。空调公共汽车的投放应充分考虑市民的需要,建议提供一定数量的普通公共汽车与空调车同时运行。空调车的定义及标准以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市区公共汽车的月票价格和乘车范围由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对老年人、残疾军人等的优惠办法,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共汽车票价的核准程序:
  新辟公共汽车线路开通10日前,公共汽车企业持下列文件至物价主管部门办理票价核准手
续。
  (一)要求核定票价的请示;
  (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的线路开通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线路走向及站点设置的里程表和示意图;
  (四)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经核准的线路和票价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经过核准后的线路,如线路走向或站点设置改变的,须提前七日内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汽车企业应当在线路站牌和营运车辆上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在每辆运营车辆的显著位置张贴物价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车辆内无统一价目表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十一条 在特殊条件下营运的公共汽车,可实施特价,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汽车养路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市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