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养路费以及其他汽车费。
第三条 员工私人拥有的车辆由公司聘用人员使用的,由公司与车辆所有人签订汽车租用协议,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车辆为公司服务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报销入帐。
第四条 员工在公司报销的汽车费必须是车辆为公司业务、生产和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员工因私事用车所发生的汽车费由员工个人承担,不得到财务部报销入帐,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从该员工下月工资中扣回多报销的汽车费。
第六条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七条 其他员工因公务需要用车,经人事行政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其他员工必须凭人事行政经理签发的派车通知单用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汽车养路费第八条 外单位临时借用公司车辆,需经人事行政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行政经理安排,外单位借用车辆所发生的汽车费由外单位承担,不得到财务部报销入帐。
第九条 公司临时借用外单位车辆,须事前报经人事行政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行政经理安排,公司只承担借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
第十条 公司使用车辆如需送厂保养或修理,须事前报经人事行政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否则所发生的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如养路费、保险费等,须事前报经人事行政经理和总经理批准,由车辆使用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处理等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员工因未遵守交通法规导致被、处理等损失由本人负责,不得到财务部报销入帐;员工驾车外出时原则上应将手机转接到办公室电话上,以确保行驶安全及不违章。
第十三条 员工报销汽车费时,须填写汽车费报销单(见附表),在报经人事行政经理批准
、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月1日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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