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在国家一系列鼓励政策的支持下,电动汽车技术迅速发展,产业规模快速扩大。各大企业和部分示范运营城市建立了电动汽车运行监控平台,但各平台自成体系,兼容性差,影响了电动汽车行驶数据统计和电动汽车运行的有效监管。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及通讯协议标准,提高电动车辆远程监控系统及通讯协议技术水平,增强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用性和兼容性,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推动电动汽车的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
本标准制定计划由国家标准委下达,标准计划名称“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第3部分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项目编号20141028-T-339。2、主要工作过程
2014年9月,国家标准委下达了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4/SC27)秘书处召集成立了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标准研究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主要包括电动汽车整车企业、充电运营企业、车辆运行数据监控终端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工作组自成立之日起系统地开展了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列标准的制定工作。
(1)2015年10月20日召开了工作组启动会,来自北京、上海和深圳的电动汽车示范运行平台负责单位总结分享了实践应用过程中的经验,标准起草组介绍了标准总则、车载终端和通讯协议的大纲,就原则性问题在工作组内部进行讨论,形成第一轮标准草案。
(2)2015年11月,秘书处收集整理三项标准草案并草拟了《推进新能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体系国标建立的调查问卷》,发送到标准工作组成员收集意见,共收到有效反馈意见20余份。
(3)2016年3月-4月,根据工作组反馈情况,起草组对标准草案进行重要修改,主要对标准名称和范围进行了调整,形成新的工作组讨论稿。
(4)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7日,召开标准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对该标准草案进行了逐条讨论,根据参会代表讨论意见,对工作组讨论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标准第二轮草案。
(5)2016年4月19日,标准起草组组要负责人向工信部装备司相关领导汇报了标准制定工作进展,听取了主管部门对于标准草案的修改意见,起草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编制原则
(1)参考物联网技术最新进展及国内车辆远程监控地方标准,并借鉴相关标准执行经验,充分考虑监控平台的经济性、兼容性、安全性、操作简便性;
(2)整车企业、生产厂家、运营平台共同参与方案和框架讨论,典型企业、权威检测机构、行业专家共同参与标准的起草和讨论;
(3)起草过程,充分考虑国内外现有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2、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中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相关的协议结构、通信连接、数据包结构与定义、数据单元格式与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中平台间的通信,车载终端至平台的传输可参照执行。
(1)规定了平台间通信连接方式及技术要点,平台间通信连接要求主要包括连接建立、信息传输、统计信息上报。连接断开、补发机制;标准还提供资料性附录作为终端通信连接数据包格式与定义的参考。
(2)规定不同类型信息标志定义和发送要求。
表1 信息类型标志定义
(3)对整车数据格式和定义进行规定,并作为必选数据进行发送。电动汽车技术网
表2 整车数据格式和定义
(4)规定了报警标志位定义和处理说明
报警标志位定义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北京、上海等地进行了示范应用,对标准内容、标准格式
的应用方式进行了验证,不存在核心技术问题。
四、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不涉及专利。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由于电动汽车无污染、零排放、节能环保的特点,电动汽车得到了政府的大
力推广。随着电动汽车的大规模推广和应用,电动汽车运营的安全、推广补贴的
发放、电池报废标准的核定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
本系列标准通过统一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中的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将对规范整车企业和各级政府监管提供支撑作用,促进电动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撑,通过公共平台对车辆运行状态及故障数据进行分析,可以为地方政府落实车辆补贴、“三包”、召回、充电设施建设、限
行方案等
政策提供数据支撑;通过对企业的车辆质量及故障处置服务进行统一监管,促进
整车行业的优胜劣汰,健康发展;通过对电池等零关键部件运行状态、故障信息
进行分析、对比,促进关键零部件产业的发展。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
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七、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是电动汽车国家推荐性标准,在北京市和上海市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技术发展与运营监管的技术积累制定而成。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车辆监控数据先到公共平台还是先到企业平台
产生争议的原因:a)先到公共平台可以避免车企在转发车辆运行数据时对车辆问题数据进行清洗,但因不同车辆厂商数据需求及内容不同,会增加政府部门及车辆厂商数据维护成本,且因数据传输中存在的技术风险,无法确保车辆厂商在车辆发生问题时第一时间进行相关处理;b)先到企业平台,再通过有线网络将数据发送到政府平台,这种数据传输方式可以降低政府获得车辆运营数据的成本,同时有利于增加企业的自主性,但是存在企业在数据转发过程中,对车辆问题数据隐瞒的可能性。
处理方式:本标准采用方案b,车辆数据先到达企业平台再通过有线网络传输到公共平台,同时利用行政手段,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防止企业在数据转发过程中,对车辆问题数据隐瞒。此方案降低了公共平台与企业平台的数据维护成本,同时确定了企业作为车辆发生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平台作为企业行为的监管者及公正数据提供方的职能结构。为确保企业厂商所传输的数据可以符合相关要求,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附录作为企业厂商定义自身车载终端到企业平台数据传输协议的参考。
(2)部分车辆数据信息(比如电池单体电压、电池单体温度)比较敏感,车企不愿发送到政府平台。
处理方式:本标准对车辆信息传输格式进行规范,为不同企业车辆、车辆与政府监控平台之间的通讯提供标准,确定了“动力蓄电池电气数据”、“动力蓄电池包温度数据”为可选项,其余信息类型为必选项,企业平台根据车辆本身设计结构及各工况下的实际情况对各信息类型数据有效拼装后再进行传输
的方案,同时提供自定义数据用以满足地方政府数据监控管理规范的规定,保证了标准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