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
摘要:实施产品召回的目的是及时收回缺陷产品,避免其流入市场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如今这种国际通行的召回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写入了法律,但在中国,产品召回制度长期鲜为人知。本文在介绍国外建立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成功经验的同时,分析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并对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了若干构想。
关键词: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
 
产品召回制度自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建立以来,因其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推广。自2004101日,国内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与发达国家有关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状况相比。我国在很多有关产品召回的问题上存在空白。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产品召回是指由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者经营商选择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所谓缺陷产品是具有系统性缺陷的产品,即某一批次的产品存在着相同的缺陷。个别产品的缺陷可以通过对消费者警示等其他方法进行保护。而不需要制造商付出巨大成本实施召回。缺陷产品召回主要解决由于设计或制造所造成的系统性缺陷。召回三包是不一样的。三包是非系统性缺陷,是随机、偶然造成的产品不合格,是解决偶然性缺陷;大众在韩召回汽车召回是解决系统性缺陷。
产品召回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的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当时,美国汽车行业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1972年,美国颁布法案,授权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后。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也从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本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二、国外建立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经验
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更反映出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态度,关系到一个国家产品的长期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