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87.09.21
【文 号】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
汽车仪表标志【施行日期】198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987年9月21日公安部[87]
  公交管字92号印发1988年1月1日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 整车
  1.1 车辆标记
  1.1.1 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 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 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 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 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 车辆外廓尺寸
  1.2.1 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 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 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
  车辆高:≤3.0m;
  车辆宽:≤2.5m;
  车辆长:≤10m
  1.2.4 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 车辆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 车辆核载
  1.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1.4.2 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
  a.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的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小型汽车驾驶室内部宽度等于或大于1550mm核定3人;
  b.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400mm核定1人。
  1.4.3 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a.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
  b.按座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座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允许站立面积1平方米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1平方米核定5人。
  以本款a及b项计算,乘座人数以最小值核定。
  1.5 转向桥负荷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桥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20%
  1.6 比功率
  机动车辆的比功率应小于4.7kW/t
  1.7 侧倾稳定角
  车辆在空载、静态情况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如下:
  三轮摩托车:不小于25°;
  最高时速低于20km/h或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不小于30°;
  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