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小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杨敏韦韬 
【审理法官】李伟杨敏韦韬 
【文书类型】裁定书 
濮阳二手车交易市场【当事人】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袁小峰 
【当事人】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袁小峰 
【当事人-个人】袁小峰 
【当事人-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胡祥芳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胡祥芳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旭胡祥芳 
【代理律所】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袁小峰 
【本院观点】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雅歌时代【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产品责任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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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因袁小峰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奇瑞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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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23 21:48:59 
【二审上诉人诉称】奇瑞公司上诉称,从地域管辖的角度讲,一审法院传票上确立的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侵权行为地上的管辖权,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1、被上诉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均应为涉案变速箱漏油问题发生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变速箱漏油是发生在栖霞区,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仅是以被上诉人生活在栖霞区且漏油存在持续性及维修在栖霞区确认管辖,若漏油存在持续性,岂不是车辆开到哪里都可以认定该地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若依据车辆维修地进行管辖,岂不是车辆开到哪里去维修都可以认定该地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一审法院以原告住所地加以上两个理由就确认栖霞区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了被告的住所地,一审法院也无权依据被告住所地确立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
移送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小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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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芳,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小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7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奇瑞公司上诉称,从地域管辖的角度讲,一审法院传票上确立的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侵权行为地上的管辖权,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也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1、被上诉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均应为涉案变速箱漏油问题发生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变速箱漏油是发生在栖霞区,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仅是以被上诉人生活在栖霞区且漏油存在持续性及维修在栖霞区确认管辖,若漏油存在持续性,岂不是车辆开到哪里都可以认定该地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若依据车辆维修地进行管辖,岂不是车辆开到哪里去维修都可以认定该地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一审法院以原告住所地加以上两个理由就确认栖霞区为侵权行
为发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了被告的住所地,该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一审法院也无权依据被告住所地确立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因袁小峰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奇瑞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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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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