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仪表板总成技术条件
⽬录
1.范围 (1)
2.规范性引⽤⽂件 (1)
3.技术要求 (1)
3.1 ⼀般要求 (1)
3.2 外观质量 (2)
3.3 装调要求 (2)
3.4 性能要求 (2)
4.试验⽅法 (6)
4.1 检测⽅法 (6)
4.2 成品性能试验⽅法 (6)
5.检验规则 (10)
5.1 检验分类 (11)
5.2 组批规则 (11)
5.3 检验项⽬、抽样⽅案及判定规则 (11)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2)
6.1 标志 (12)
6.2 包装 (12)
6.3 运输 (12)
6.4 贮存 (12)
前⾔
本标准代替Q/J B088—2006《汽车产品注塑仪表板总成技术条件》及Q/J B089—2006《汽车产品软化仪表板总成技术条件》。
本标准对Q/J B088—2006及Q/J B089—2006的内容进⾏了增补合并,并加⼊了仪表板总成中风⼝、⼿套箱、烟灰缸等功能总成的技术要求。
汽车产品仪表板总成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仪表板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
本标准适⽤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的各类汽车⽤仪表板总成。(以下简称仪表板)。
2.规范性引⽤⽂件
下列⽂件对本⽂件的引⽤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T 251 纺织品⾊牢度试验评定沾⾊⽤灰⾊样卡
GB/T 250 纺织品⾊牢度试验评定变⾊⽤灰⾊样卡
GB/T 1720—1979 漆膜附着⼒测定法
GB/T 1771—2007 ⾊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3920—2008 纺织品⾊牢度试验耐摩擦⾊牢度
GB/T 13452.2—2008 ⾊漆和清漆漆膜厚度的测定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试验⽅法
GBT 30512—2014 汽车禁⽤物质要求
QC/T 15—1992 汽车塑料制品通⽤试验⽅法
QC/T 17—1992 汽车零部件耐候性试验⼀般规则
Q/J B070 汽车塑料件涂漆技术条件
Q/J B078 零部件电镀铬层技术条件
Q/J B062 载货汽车⽩车⾝总成技术条件
Q/FD TSA5 001 汽车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要求
3.技术要求
3.1⼀般要求
仪表板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其外形尺⼨及安装尺⼨符合产品图样和数学模型。
3.2外观质量
3.2.1 仪表板本体外观
3.2.1.1 仪表板⾊调应符合产品图样或相关设计⽂件的规定及设计部门提供的⾊板,⾊泽均匀,各配件
颜⾊应与仪表板主体的颜⾊均匀协调,与⾊板相⽐,在极限偏差内(极限值为ΔE=1);相邻同⾊件不应有明显可见⾊差。
3.2.1.2 注塑仪表板表⾯外观
表⾯应平整,轮廓清晰,花纹线条柔和,⽆缩痕、⽆银丝、⽆裂纹、⽆凹缺、⽆⽓泡、⽆明显熔接痕,表⾯纹理均匀细致,不允许有破坏性伤痕。
3.2.1.3 吸塑或搪塑仪表板表⾯外观
表⾯应平整,轮廓清晰。蒙⽪表⾯纹理均匀细致,不允许有起皱、⽓泡、缩孔、裂痕,仪表板各层之间粘合应牢固,⽆脱落、起泡、装饰分离、装饰偏差或装饰变形,冲切孔眼及棱边应光洁⽆⽑刺,并保证能顺利安装;⾻架⽆裂纹、⽆凹缺、⽆⽓泡、⽆明显缩痕,不允许有破坏性伤痕。
3.2.2 仪表板安装横梁外观
3.2.2.1 仪表板横梁焊接应牢固可靠,焊缝表⾯美观⽆夹渣,不得有虚、漏焊及裂纹,且应满⾜下列要求:
a)每道焊缝宽度不⼤于4.0 mm;
b)每件仪表板横梁上的焊瘤总数应不多于3个,焊瘤的最⼤尺⼨应不超过8.0 mm;
c)每件仪表板横梁上的烧穿缺陷应不多于2处;
d)T形接头焊缝的凸度及凹度均应不⼤于2.5 mm;
e)对接接头的两焊件应对正,错边距离不应超过0.6 mm。
3.2.2.2 仪表板横梁经喷涂或电泳后,表⾯应⾊泽⼀致,不得有漏喷、流挂、起泡、起⽪脱落等缺陷。3.3装调要求
3.3.1 仪表板本体与仪表板安装横梁组装时,应安装牢固,⽤⼿摇动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相对位置应对齐、对正、贴合严密,间隙不得⼤于2.5 mm,并且1.0 mm~2.5 mm的间隙长度不得超过100 mm。
3.3.2 仪表板上各附件与仪表板之间的配合应牢固可靠,功能件应满⾜⾃⾝功能要求。
3.3.3 仪表板配件与配件、各配件与主体之间接合处间隙均匀⼀致,各拼块之间的间隙及⾯差符合定义要求。
3.4性能要求
3.4.1 仪表板总成性能要求
3.4.1.1 燃烧要求
仪表板总应采⽤符合GB 8410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仪表板采⽤的材料的燃烧速度应⼩于等于
70mm/min。相关试验应按GB 8410规定的设备和程序进⾏测定。
3.4.1.2 振动耐久性
试验标准见 4.2.2,试验完成后检查仪表板带配件总成的外观,要求零部件⽆损坏,粘接、焊接、装配件⽆松脱,仪表板总成⽆异响,功能件功能正常。
3.4.1.3 耐⾼温
试验标准见 4.2.3,与试验前状态相⽐成型件不得出现翘曲、轮廓和曲⾯歪斜、结合⾯分离、产⽣⽓泡、粉化、渗出、缩孔、装饰层膨胀,装配件不能出现装配点失效,允许有符合批准样品的微少变⾊和失去光泽。⾊调不得转变。电镀件不应有开裂、⿎泡、剥落、⿇点及变形。功能件功能正常。
3.4.1.4 耐低温
试验标准见 4.2.4,与试验前状态相⽐成型件不得出现翘曲、轮廓和曲⾯歪斜、结合⾯分离、产⽣⽓泡、粉化、渗出、缩孔、装饰层膨胀,装配件不能出现装配点失效。功能件功能正常。
3.4.1.5 耐冷热交变
试验标准见 4.2.5,与试验前状态相⽐成型件不得出现翘曲、轮廓和曲⾯歪斜、结合⾯分离、产⽣⽓泡、粉化、渗出、缩孔、装饰层膨胀,装配件不能出现装配点失效,允许有符合批准样品的微少变⾊和失去光泽。⾊调不得转变。电镀件不应有开裂、⿎泡、剥落、⿇点及变形。功能件功能正常。
3.4.1.6 耐候性
耐候性试验按QC/T 17中8.7规定进⾏,被照射过的表⾯不得出现⾊变、裂纹和粉化等变化。
汽车仪表标志3.4.1.7 粘附性(适⽤于吸塑和搪塑仪表板)
a)试验标准见4.2.6。
b)表⽪材料与泡沫层之间的粘附性要求:
c)原始状态≥10N/5cm;
d)按4.3.2进⾏耐⾼温试验处理后≥5N/5cm;
e)按4.3.4进⾏冷热交变试验处理后≥4N/5cm;
f)泡沫材料与⾻架材料必须全幅牢固粘贴,如果把泡沫材料从⾻架材料拉撕下来时,泡沫材料应残留在主体材料上,只应发⽣泡沫材料破坏⽽不应发⽣粘接⾯破坏。
3.4.1.8 耐湿热性(适⽤于吸塑和搪塑仪表板)
试验标准见4.2.7,试验后不允许出现装饰层分离现象。
3.4.1.9 耐磨性能(适⽤于吸塑和搪塑仪表板)
按GB/T 3920标准进⾏100次⼲织物摩擦,实验完成后满⾜:
a)沾⾊标度≥4级(按GB/T 251评价);
b)褪⾊标度≥4级(按GB/T 250评价)。
3.4.1.10 耐刮擦性(适⽤于注塑仪表板)
按QC/T 15中5.9规定进⾏,要求试验后仪式样表⾯⽆划伤、褪⾊现象。
3.4.1.11 耐洗涤性
试验标准见4.2.8,实验完成后满⾜:
a)沾⾊标度≥4级(按GB/T 251评价);
b)褪⾊标度≥4级(按GB/T 250评价)。
3.4.1.12 耐化学介质
试验标准见 4.2.9,实验完成后要求颜⾊和表⾯结构⽆变化;与批准样品相⽐,容许有微⼩的光泽变化,⽆龟裂、溶胀和变⾊现象。
3.4.1.13 耐冲击性
试验标准见4.2.10,实验完成后要求仪表板试样⽆破裂或裂缝,在室温中暖和后也不能出现裂纹或其它损害。
3.4.1.14 ⽓囊起爆要求(适⽤于有⽓囊的仪表板)
试验标准见4.2.11,对起爆收集的零散微粒的数量和⼤⼩要求见表1。
表1
同时,在任何区域中都不允许存在散落的⾦属碎⽚。
3.4.1.15 ⽓味性
试验标准见4.2.12,⽓味性等级要求:
a)C1≤3.0级;
b)C2≤3.5级;
c)C3≤4.0级。
3.4.1.16 有机物挥发
试验标准见 4.2.13,要求吸塑盒搪塑⼯艺零件有机物挥发≤80µg c/g,其余零件有机物挥发≤50µg c/g。
3.4.1.17 可冷凝成分
试验标准见4.2.14,要求冷凝组分≤2mg。
3.4.1.18 禁⽤物质要求
试验标准见GB/T 30512中5的规定,要求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苯醚(PBDEs)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1.%,镉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01%。
3.4.2 外观件涂层镀层要求
仪表板总成外观涂漆件应满⾜Q/J B070要求;镀铬件应满⾜Q/J B078要求。
3.4.3 仪表板安装横梁性能要求
3.4.3.1 漆膜厚度
试验按照GB/T 13452.2中磁性测厚仪法进⾏,要求漆膜厚度:
a)对于喷漆处理的:≥15µm;
b)对于电泳处理的:≥12µm。
3.4.3.2 漆膜附着⼒
试验按照GB/T1720规定的实验⽅法进⾏,要求漆膜附着⼒为⼀级。
3.4.3.3 耐中性盐雾性能
按GB/T 1771规定的实验⽅法进⾏,实验时间为96h,要求:
主要表⾯⽆基体腐蚀,缺陷部位如减短、棱边和焊缝等腐蚀⾯积要求⼩于总缺陷⾯积的10%;⽆⽓泡。
3.4.3.4 凸焊强度
凸焊强度试验⽅法按照Q/J B062中的4.3部分执⾏,扭⼒达到Q/J B062中3.2.2.1要求即可。
3.4.4 吹⾯出风⼝性能要求
3.4.4.1 操纵
吹⾯出风⼝操作应平稳、⽆卡滞,且不得产⽣令⼈反感的噪声。
3.4.4.2 操作⼒
试验标准见4.2.15,要求:
a)⽔平叶⽚的操作⼒:1-5N;
b)垂直叶⽚的操作⼒:2-6N;
c)风门打开和关闭⼒:2~6N。
3.4.4.3 耐久性
试验标准见4.2.16,试验完毕后产品的可见区域和稳定性要求⽆变化。
3.4.4.4 出风⼝叶⽚及风门风向保持⼒
试验标准见4.2.17,要求出风⼝叶⽚和风门试验中和试验后保持不变。
3.4.5 ⼿套箱性能要求
3.4.5.1 操纵
⼿套箱操作应平稳、⽆卡滞,且不得产⽣令⼈反感的噪声。
3.4.5.2 耐久性
试验标准见4.2.18,要求试验完成后不应出现尖叫和咔嗒声以及功能和部件上的损坏;锁⽌正常,锁⽌后外观⽆明显间隙变化。
3.4.5.3 开启时间(适⽤于带阻尼⼿套箱)
室温下为1.5s⾄2.5s。
3.4.6 烟灰缸性能要求
3.4.6.1 操作⼒
试验标准见4.2.19。
对烟灰缸开闭的操作⼒要求:
a)烟灰缸开启⼒:最⼩操作⼒不⼩于7N,最⼤操作⼒不⼤于13N;
b)烟灰缸闭合⼒:最⼩操作⼒不⼩于7N,最⼤操作⼒不⼤于1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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