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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

一、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
(一)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提条件(国家标准GB3798-83)
1.一般技术要求
(1)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并 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要求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注)要求。
(2)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 自重的3%。
(3)驾驶室、客车楔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 污垢及机械操作等缺陷。
(4)喷漆颜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和皱纹等现象。 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5)驾驶室、客车厢、货箱及翼子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 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箱不大于20mm。
(6)座椅颜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7)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卡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挡风玻璃透明,不眩目。
(8)转向机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卡可靠。方向盘自由行程(代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的汽车不大于30o,总重小于汽车不大于15o。
(9)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驻车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0)仪表、灯光、信号和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2)限速装置应铅封。
(13)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4)各部件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和漏电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2.主要性能要求
(1)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结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 靠。变速器挂档轻便、准确可靠。
(3)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 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
(5) 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km/h时,空挡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00m。
(6)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如下表的规定。
(7)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100km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走合期满后按100km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
(8)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子阿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3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应低于车外含尘量的25%。
(9)汽车噪声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
(10)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检验规则
(1)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
(2)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3)大修竣工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4.保用条件
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或形式历程不少于1000km。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
(二)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3799-83)
汽车仪表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汽油机、柴油机),同类型的进口汽车发动机参照执行。
1.技术要求
(1)装配的零、部件和附件均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制造或修理技术条件。
(2)发动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装配技术条件进行装配,并配备齐全。
(3)装配后的发动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工艺和技术条件进行冷、热磨合,拆检和清洗。
(4)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5S内能起动。柴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oC,汽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oC时,起动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