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杨荣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9 
【案件字号】(2021)川34民终17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江江毅夫蒋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杨荣刚;田进宝;马风成;岳军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杨荣刚田进宝马风成岳军 
【当事人-个人】杨荣刚田进宝马风成岳军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江梦华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梦华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梦华 
【代理律所】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 
【被告】杨荣刚;田进宝;马风成;岳军 
【本院观点】首先川AB××××车辆系由上诉人人保中宁支公司系指定修理厂修理,根据前述对修理费责任承担的阐述上诉人人保中宁支公司对修理费用应承担及时给付的义务;其次,上诉人人保中宁支公司主张修理费时间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19 01:33:02 
红岩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杨荣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34民终17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
     负责人:王玉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梦华,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进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风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中宁支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杨荣刚、田进宝、马风成、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中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梦华、被上诉人杨荣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田进宝、马风成、岳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中宁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72308元赔偿款;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已经赔付川AB××××车辆维修费,不应再二次赔偿。被上诉人田进宝驾驶宁CA××××车于2020年1月10日与川AB××××车辆发生碰撞,经雷波县交警大队认定田进宝负全部责任。宁CA××××车辆保险人为宁夏高仕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川AB××××车辆在2020年4月15日定损完毕,定损金额为7000元。宁CA××××车车主岳军于2020年6月6日向上诉人提出索赔,上诉人于2020年6月17日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5000元。但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判令上诉人再行承担该笔费用,显然认定事实不清。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上诉人作为保险公司仅是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相对性
原则,不应承担该损失。被上诉人杨荣刚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60808元,属于间接损失。依据机动车辆示范条款第二章的的规定,上诉人不承担。并且被保险车辆宁CA××××车属于公司投保,具有专业的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清楚知晓保险条款内容,上诉人依法应予免责。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与投保人属于自愿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在保单中用醒目黑体字作了清晰提示,双方应予遵守。三、本案停运损失的产生属于故意扩大损失,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宁CA××××车的维修费仅为7000元,显然损害并不严重,却耗费88天维修,明显超过正常的修理时间。修理厂出具的证明也证明该车漫长的停放时间是因没有人付款提出所致,并非应当的维修时间。被上诉人有义务及时对车辆维修和提车,避免损失的扩大,但却放任不管,导致损失后果严重,其责任依法应自行承担。上诉人仅是理赔方,按照程序仅是在损失最终确定后由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核实作出赔偿,没有先行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