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良、福清市鸿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2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秋萍张敏张力 
【审理法官】余秋萍张敏张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小良;福清市鸿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小良福清市鸿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小良 
【当事人-公司】福清市鸿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国民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林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李月华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施婷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国民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林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李月华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施婷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国民林锦李月华施婷 
【代理律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红岩汽车公司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小良 
【被告】福清市鸿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经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开展重型汽车维修及配件零售经营业务,李小平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鸿业运输公司在车辆出现事故后电话联系李小平,将故障车辆交由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维修不存在选任过错,李小良主张鸿业运输公司未审查其个人维修资质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经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开展重型汽车维修及配件零售经营业务,李小平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鸿业运输公司在车辆出现事故后电话联系李小平,将故障车辆交由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维修不存在选任过错,李小良主张鸿业运输公司未审查其个人维修资质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系因李小良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气割导致轮胎发生爆炸导致事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维修现场的地面平整情况、车辆载重等加大事故发生概率。且李小良作为维修人员,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应以专业和经验判断维修条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不应苛求车辆所有人对此予以指示,故障车辆驾驶员在维修过程中亦已进行安全提醒,李小良主张鸿业运输公司未提供安全维修环境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5元,由李小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05: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重型汽车维修及配件零售,登记经营者为李小平,李小良与李小平系堂兄弟关系,
2020年1月9日,李小平出具《证明》,载明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系李小平与李小良共同经营。鸿业运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系车牌号为闽A×××××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    2019年10月20日晚,鸿业运输公司所有的闽A×××××重型自卸货车因方向拉杆臂断裂故障,车辆驾驶员袁仕坤遂打电话给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李小平,后李小良到位于福清市大名城工地的车辆停放现场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李小良使用气割损坏部件,导致轮胎发生爆炸,致使李小良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李小良先后至福清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门诊、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2019年11月26日出院。经诊断,李小良的伤情为:1.左手掌损毁伤,2.开放性掌骨骨折(左),3.开放性尺骨骨折(左),4.开放性桡骨骨折(左),5.肱骨骨折(左),6.左上肢软组织灼伤,7.外伤性鼓膜穿孔(左侧)。李小良门诊及住院37天,共支付医疗费155958.19元。2019年12月19日,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作出闽行健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05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李小良的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2.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3.后续费24000元。李小良支付鉴定费2600元。本案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鸿业运输公司所有的闽A×××××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故障,
联系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李小平李小平指派李小良到现场维修,鸿业运输公司与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小良在维修车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使用气割损坏部件导致轮胎发生爆炸,造成自身受伤的损害后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李小良主张鸿业运输公司未审查维修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修理资质,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查,机动车维修管理法律法规未对维修人员的资质作出强制性规定,且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经营范围包括重型汽车维修,鸿业运输公司将故障车辆交由其维修不存在选任过失,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李小良主张鸿业运输公司要求其到工地现场维修,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未卸载载重货物,增加维修作业的危险性,存在指示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李小良作为维修人员,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应以其专业和经验判断维修条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不应苛求车辆所有人对此予以指示,因此不存在车辆所有人指示过错的问题。综上所述,李小良请求鸿业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22997.47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
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李小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45元,由李小良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小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李小良全部诉请;2.本案诉讼费由鸿业运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事故的发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一审法院仅认定李小良操作不当是原因之一,未再就其他原因进行分析认定。鸿业运输公司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小良按鸿业运输公司的指示,到工地进行现场维修,事故发生时,,地面不平整存在大量尖锐的石子、铁钉,现场无任何照明措施,李小良仅凭借自身携带的电筒进行照明,灯光昏暗,维修作业环境极其恶劣。鸿业运输公司未卸载车辆载重货物加大了事故发生概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鸿业运输公司在定做及指示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行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对李小良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二、鸿业
运输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时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将车辆维修交付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及人员进行作业,福清市宏路老表重型汽车维修店不具备专业修理重型车辆的资质,鸿业运输公司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应对李小良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要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类技术人员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而《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中的人员条件要求是汽车维修从业人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另机动车的维修工作还需要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李小良也不具备专业修理重型车辆的资质,鸿业运输公司应当预见其行为所存在的危险性,但其放任未尽审慎义务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应对李小良的损失承担责任。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李小良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李小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