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知识点精要归纳
商标,是指用以与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
一、商标与有关概念的区分
1.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分:
(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具有专有性,受到《商标法》保护。
(2)商品的通用名称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特有名称用来区别同种类的特定商品;商标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可能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2.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分:
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彩及其排列组合。
(1)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而法律未具体规定商品装潢的构成要件。但任何经营者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3)商标专有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商品装潢的权利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基于其存在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4)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除外);但法律未规定商品装潢的保护范围。
(5)商标与商品质量的联系较为紧密,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品装潢与商标质量、信誉无直接关系。
3.商标与商号的区分:
商号:广义的商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的字号。
字号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为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标记性字词,是商事主体所使用名称中的核心字词部分。
(1)商标适用商标法;商号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商标标识商品的来源;商号标识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3)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4)商标注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具有唯一性;商号专有使用权范围仅限于登记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
宝马商标4.商标和域名的区分:
(1)商标适用于商品或服务,域名标示网址。
(2)商标具有地域性;域名是唯一的,具有国际性。
(3)商标的取得有注册在先、使用在先和折中原则,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
5.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
(1)商标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转让性;地理标志权不可转让,永久性并不得许可该地理标志区域外的其他经营者使用。
(2)商标的功能是标示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地理标志的功能是标示商品的来源于何地,与该地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联系。
(3)商标权专属于商标权人,具有排他性;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共有,凡是该地理标志区域内达到一定要求的每位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6.商号与商业名称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商号是商业名称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商业名称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商业主体赖以表明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个性标记。
(2)但商号不能独自代表一个商业主体,其必须借助商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特征及组织形式等其他部分才能完整地代表一个商业主体。
区别:
(1)内容不同。商业名称包括四部分,即行政区域、商号或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而商号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2)权利属性不同。存在于商业名称之上的名称权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存在于商号之上的商号权则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二、商标注册
商标被注册的前提:具有整体的显著区分性。商品34类,服务11类。
商标的本质功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显著区分性)。
缺乏显著特征的通用名称(例如钢笔)和描述性标志(用于羊毛衫的“温暖”)一开始都不能被注册为商标。但描述性标志若经过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在消费者逐渐意识到该描
述性标志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时(即获得了“第二含义”),能被注册为商标使用。例如用于牙膏的“两面针”商标,两面针本意是一种中草药名称,是牙膏的成分之一。
相对禁止条件: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基于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例如,三头剃须刀立体形状。
3.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例如,鸡心项链立体形状。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都可以构成立体美术作品或外观设计。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例如“长安”具有长久平安之意,可以注册为汽车商标)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进行注册。
注册商标人无自用权(自己能否使用,取决于其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与有无取得“商标专用权”毫无关系)一说,而是排他权。
商标的使用:为维持商标注册所需要的“使用”应当是真实的、善意的和具有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不能是应付使用义务的象征性使用,并且使用行为必须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例如,将带有注册商标的饮料作为衣服的赠品免费提供购衣者,以促进对衣服的销售,这不存在对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撤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他人未经许可的使
用难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侵权。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其因侵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标权
商标法保护的主要对象:商标经过使用之后凝结的商誉。(商标注册制度下保护商誉,商誉必须经过实际使用产生),不保护技术方案。如果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无法分离,则该艺术美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三头剃须刀立体形状、鸡心项链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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