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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经济》2020年第07期
〔内容提要〕 商标是商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者用来区别其产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相似商品及服务的各种商标。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商标早已不局限于平面,声音商标即是新时代商标的代表。2014年,我国新《商标法》中首次增加了声音商标的规定,这无疑是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对传统商标的一种突破。但若要做到有效的保护,还应从实践中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 声音商标 显著性
一、声音商标的特征
商标具有独特性,能轻易被消费者所识别。近年来,我国市面上耳熟能详的声音商标,如腾讯QQ独有的提示音、Apple IOS系统的各种提示音、宝马广告中LOGO出现时的音乐等,
显而易见声音商标是一种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并且具有更好传播效果的一种手段。在以上例子中,声音商标跟传统商标一样都达到了帮助消费者认识商品、区分商品的效果。换言之,声音与传统商标一样也可以成为企业形象的载体。宝马商标
(一)无形性和非可视性
通俗而言,传统的商标就是文字、图案等以平面为载体的标识,需要以视觉为媒介,人们看到后便可对其识别、区分。但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播中,图像的形式相较声音而言就暴露出其劣势;口述的过程中,人的语言无法将图画直接呈现出来;而声音商标,人可以通过模仿轻易呈现,为人的听觉神经所感知。
(二)时间性和动态性
传统的商标在人们视觉看到的瞬间就可以感知,并即刻在脑中产生印象;而声音商标需要随着音乐的播放、旋律的起伏、音波的动态变化在脑中产生印象。其时间性产生了动态性,而动态性是相较于传统商标的不变性而言的。
(三)兼具文娱功能
传统商标作为平面作品也具有娱乐性与鉴赏性,但就声音而言,声音作品要比平面作品更加趋向流行、时尚,更容易传播,更容易吸引人的注意力。
二、声音商标的现状及问题
世界上对声音商标已有规定的国家并不在少数,国际上亦对此有所涉及。国际公约中,最具代表性的规定是《TRIPS协定》的第15条,规定了“只要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任何标记或者标记的组合,就可以构成商标。”
(一)美国对声音商标保护的现状
由于美国信息产业发达,遂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声音商标的国家,其通过商标法保护声音商标,且有着相当规模关于声音商标的显著理论。在美国的《标记审查程序手册》中规定:“以听觉来辨别不同产品来源的,即为声音商标。”并规定,一段声音想要注册声音商标,不仅需要某一声音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且需要能以文字的形式对其特征进行描述。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声音商标的要求总体而言比较宽松。
(二)欧洲国家对声音商标保护的现状
在欧洲的国家中,对声音商标进行保护的只有德国。根据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显著性特征并且能与其他商品进行区分,则可作为商标并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总体而言,即只要能够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有充分的区分足以让消费者与另一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分就可以注册。虽然未明文表示,但是这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承认了商标的注册。
(三)我国对声音商标保护的现状
我国相对于美国和德国而言,对声音商标的保护起步较晚。我国从国外其他国家的商标保护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国因为对声音商标进行了明文规定,所以更有优势。主要问题如下:一是虽然《商标法》明确对声音商标进行了规定,但是仍无法跟上问题的更新,没有完善的法规对其进行保护。二是对于声音商标的侵权,解决制度不够明确,存在缺陷。三是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标识不够清晰。由于我国声音商标的保护存在局限性,因此会对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与运行产生影响,进而遇到极大困境。
三、声音商标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
想要对“显著性”做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非常困难,有的学者关注点偏向于商标本身的设计,商标本身的设计需要有特殊性;还有一些学者的关注点偏向于消费者的观感方面,只要能给消费者独特、新颖、具有创意的感觉从而显示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所在,也是实质审查的关键,目的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和便于消费者区分。但是,学界对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对显著性的认定依然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声音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需要长时间使用才能产生,所谓显著性是后期获得,固有显著性只是设计上带来的有利条件。而国外的学者Barton认为“显著性难以被书面化,强行区分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将会带来严重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方面传统商标与声音商标并无差异。关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主要分为两方面。
1.固有显著性认定。所谓声音的固有显著性是指这段声音本身就可以区分两件商品或服务,无需后续使用产生感受。世界各国都并未将显著性标准进行明确划分,因为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同,强行规定将会产生新的复杂的问题。但是,不应将某种物体本身发出的声音运用在该类商品上,如鼓声用在鼓上,此类通用性声音或者功能性声音应当排除,这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发生。许多案例的处理上,将一段声音中的部分音节单独提出作为仿冒的证据,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应该将声音商标整段音律作为一个单位,整体判定、
不应断章取义将个别音符单独与其他声音比较。笔者认为,首次出现在一类商品上的一段声音,即便是一段已有的声音,只要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就应判定其具有显著性。在显著性判定中,还应当考虑声音商标与服务和商品之间的自然联系。
2.获得显著性认定。获得显著性是指原先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企业将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在消费者视野中存在一定期限并经过消费者的使用,消费者能够通过该标识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产生联想,便可认定获得显著性。然而,世界上并没有哪个国家对获得显著性作出明确的普适性规则。
(二)完善声音商标注册的审查
2014年,腾讯就腾讯QQ中的一系列提示音向商标局发起了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但該申请于同年8月被驳回,后提起诉讼,二审判决腾讯声音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作为商标注册。截至2018年11月,我国声音商标申请注册量已达622件,但只有15件成功。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仍存在很大问题,主要是围绕在认定显著性和声音商标的标准不够规范两方面。
前文已经对显著性进行了简述,本节仅对声音商标立法提出若干建议。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如下方面解决:声音商标注册与传统商标注册一样,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是必不可缺的条件。在传统商标的注册流程上,我国已有了完善的规定,而在声音商标注册上却依旧模糊,是否要使用相同的注册审查制度是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在注册审查方面,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司法实践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建立一套完备的声音注册审查制度。认定标准的确立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2018年底的关于成功申请声音商标的数据中可见,我国在声音商标注册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缺位,使得认定极为困难。就目前而言,相较于传统的商标,在声音商标领域并未界定通用性声音、功能性声音和禁用性声音;而且,声音的商标近似和相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至于以整段声音作为整体去进行判断是否可行、是否易于实行、是否有利于公正更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因素是一个声音商标成功注册的关键。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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