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超标电摩给出过渡期
两轮、三轮电摩(以下简称电瓶车)经历了这两个阶段的变化,曾经的两轮车和三轮车只将燃油车定义为机动车,包括实际性能相当强悍的电摩;究其原因应当是没有想到电驱车能够野蛮生长,在充电便利性、续航能力、载重能力都比较有限的早期,电瓶车仅以更低的用车成本就实现了横扫“油摩”。
于是电瓶车也就从初期带有脚踏板的助力自行车的造型,逐渐演变为踏板摩托和正三轮载货车,性能一步步地接近并实现反超油摩,尤其是载货三轮的极限载荷越来越高;但是这些车却没有机动车的定义,结果必然是在公共道路上任性穿行,因电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呈指数级增长,面对问题则必须要到解决方法。
解决方式与「过渡期」
其实对于电瓶车和机动车始终存在一个误解,那就是“烧油的才算机动车”;然而烧油的只是内燃式发动机,而发动机的类型还包括外燃机、涡扇机、涡喷机以及【电机】。只要能将其中一种能源转化为机械能的机器都叫做发动机,所以对于电瓶车初期的认定就是错误的,当然也有为提升出行效率的考量,只是没有想到电摩的性能提升速度与程度会这么夸张,有些电摩经过改装可以轻松实现时速破100km/h,加速性能比大部分高性能汽车还要强。
这就是要区分约束的原因,因为定义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参考应当是车辆的实际性能而不是发动机的类型,否则百公里加速只要3-6秒的上百万台高性能电动与混动汽车都可以不挂牌了。
可是在执行规则之前已经有很多电摩,这些电摩也不宜都强制报废;于是则推出了“过渡期”的概念,时间多为24-48个月,在过渡期内的电摩需要登记备案或备案后领取临时号牌,之后则可以在过渡期内当作摩托车使用。超过过渡期之后即无法继续上路行驶,否则能定义为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这是要面对两个“一次性记满12分”的处罚的哦;即便没有摩托车驾照(D/E/F),但持有A/B/C级驾照则属于“超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其潜含义
是经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培训后不应该不懂得摩托车应当需要什么驾照,事实驾驶就是主观违法驾驶行为。
所以在过渡期之后就要妥善处理这些车辆了,电瓶车的报废周期本就比较短,铅酸电瓶使用寿命短、超标电摩也不按照标准摩托的技术条件要求制造,车架的强度降低的速度也很快,在过渡期内报废也算是合理的。
重点:从九月一日开始,广东、广西、河南、四川的部分城市开始对超标电摩进行处理,但在此之前可以给超标车和新国标电动车办理号牌(属于非机动车的国标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号牌、即便要办理也不是制式号牌,且不需要投保车险)。这个意思就是进一步延长过渡期,如果超期没有办理号牌可直接扣车。
低速电动车将要“变身”
低速电动车又称之为“老年代步车”,但却没有这么种三轮摩托或四轮汽车的车型存在;这些车的原型车其实都是“旅游观光车”,在景区很多见,不过景区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这些车在景区内行驶只需要遵守园区规定即可。反之运输工具中没有这种车型,这些车就不能驶微型电动车
入公路,这是有理有据可依的;所以早期出现老年代步车也只是销售商为了增加销量假造出的一个概念,消费者认为这是汽车只是“上当”了而已。
然而使用低速电动车的中老年人并不这么认为,于是就会随性地驾驶上路,并且基本不会去遵守交通法规;或者认为允许卖就允许开,但菜刀也允许买、可是会允许砍人吗?用户缺乏法律意识成为了低速电动车的大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两个办法,禁用或者规范管理。
禁用已经开始执行,在公路道路上不允许使用低速电动车,在田间地头上用一用倒是还行;而且禁止的不仅是用户,同时对不能生产标准“微电”的企业也进行了禁产,这就是从源头解决问题。
九月会正式发布《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意见征求稿)》,里面对符合汽车标准的低速电动微型汽车进行了要求,一旦新规开始执行,汽车车型中就会多出这种低速电动车;不过车辆的安全性、续航能力、尺寸设计、动力电池类型等标准都会与汽车相同但略低一些,驾驶车辆也需要持有驾驶证才可以哦。(预计为C2或C3)
结语:国标电动自行车、电摩、低速电动车都有了“身份”,除第一种以外都属于机动车;想
要正常使用这些车辆就得学会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车型对应的标准去考取驾驶证,车辆也不可以再任性的违章了。
看似这个要求有些严苛但却很有意义,因为仅在加强管理电瓶车的阶段中,很多区域的交通事故率就下降一半左右;而这些与电瓶车相关的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基本都是电瓶车用户,所以在自己没有约束自己的能力的前提下,只有通过交通法规来保护骑行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