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16
【字 号】扬安办〔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安办〔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微型电动车  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统一部署,
市安委办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智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死伤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
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租房”、“三合一”场所、居民住宅等有人员经常活动的空间内停放或充电,占用汽车停车库与汽车混合停放,与相邻建筑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及“飞线”充电现象,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标准规定。引导相关单位积极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停放充电。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作用,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积极劝导众不要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飞线”充电。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规范停放、充电,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配备手提式(或悬挂式)干粉灭火器;督促指导新建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1),同步建设具备过载保护、功率监测、充满自停、故障报警等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集中充电系统,老旧住宅小区等要列出计划逐步增设。2018年底前,全市推广建设电动自行车智能集中充电系统不少于800套、建设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报警探测器,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和宣传提示,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建立严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整治过后出现反弹。对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曝光违法生产企业和销售、改装单位,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引导众购买、使用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广泛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我省《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通过制作动画、挂图、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通告内容,大力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微博、短信、“微警务”等平台向广大众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教育,辖区内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及时开展现场警示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同时,积极发动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治理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20日之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将治理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告,发动社会广泛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21日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积极进行整改。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和小单位小场所进行排查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做到“一建、一清、一隔离”。“一建”即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要本着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商场市场
、办公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大力推广设置智能化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合理选择设置位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具备自动断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值守巡查看护,确保在集中充电过程中不出问题。“一清”即重点解决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问题,要引导众严格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三个决不能”要求(决不能进楼入户,决不能违规充电,决不能停放在楼梯间),对检查发现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须立即制止并组织清理。“一隔离”即解决电动车火灾蔓延扩大的问题。当电动车充电、停放区域与居住建筑相邻时,相邻一侧建筑外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对“三合一”、租房、“九小场所”等小单位、小场所,因空间受限电动车必须设置在室内时,应将其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以及水泥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同时要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要进一步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初期火灾演练工作,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联勤联训指导工作,开展灭火演练训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二)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
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