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12
【字 号】梧政办发〔2016〕158号
【施行日期】2016.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6〕15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区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16〕235号)以及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从9月上旬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源头管控微型电动车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管理。各地要组织质监、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门集中查
处本行政区域内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产品等行为,从质量源头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集中约谈,告知企业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货、依法销售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不得私自改装拆解原厂配件、不得更换大功率电瓶、拆除减速器等关键性组件、严禁销售“三无”电动自行车等法律责任,推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组织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配件等行为。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入户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入户上牌手续;对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加强日常检查,对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四)规范电动自行车维修工作。各地要组织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全面整顿电动自行车修理市场,对无证经营、非法改拼装、销售“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浓厚舆论监督氛围。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管理
  (一)开展网格排查和“四清一查”活动。各地要组织乡镇街道、综治网格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网格化排查,加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重点加强对城中村、居民住宅公共区域、村民自建房等,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治理,落实好“四清一查”专项活动的工作任务,即: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存放电动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车、摩托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二)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防控。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纳入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联防队员24小时巡查巡检巡防的重点范围,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乱接乱拉充电线路等,第一时间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建设。停车棚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远离楼梯出口,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存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供水、防排烟未达到技术标准或建筑主体采用金属夹芯泡沫板材搭建等火灾隐患的,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对于客观条件受限、一时难以建成车棚的,要统一划分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实行集中管理,加强人员值守。
  三、推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
  (一)加强充电设施建设。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配电箱、充电线路、插座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符合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新建居民小区应当同步建设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要逐步改造、安装,居民小区争取在2017年3月前全部完成,“城中村”争取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消防设施配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在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城中村”出租屋密集区域等推广安装停车棚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城市老街区、棚户区、“城中村”实施改造时,要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需要,加强公共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消防器材装备的规划和建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扑救面不被占用,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四、加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违反规定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应当立即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罚;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市政道路的,要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住建、公安部门强化监督落实。各级住建、房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落实消防管理责任,规范和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未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依法追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对居民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密集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违规充电等行为。对在住宅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以及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或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责。
  五、积极引导众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