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8⽉1⽇起楼内停放电动车!个⼈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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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国家应急管理部
公布了
该规定将于2021年8⽉1⽇起正式施⾏
在⾼层民⽤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个⼈,最⾼可处以1000元
重点摘要
1、禁⽌占⽤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2、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3、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履⾏10项消防安全职责;
4、在⾼层民⽤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道、楼梯间、安全出⼝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经营性单位和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规定解读
⾼层住宅建筑:指建筑⾼度⼤于27⽶的住宅建筑;⾼层公共建筑:建筑⾼度⼤于24⽶的⾮单层公共建筑。
1、法律上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应急管理部《⾼层民⽤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明确⾼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且明确规定“ 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通过⾏政法明确规定提供涉及公共安全服务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内容。
根据规定,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规定》第⼗条⼜进⼀步明确接受委托的⾼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2、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同⼀⾼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的,应当委托⼀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个业主(使⽤⼈)作为统⼀管理⼈,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统⼀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作,防⽌由于多业主、使⽤⼈之间推诿扯⽪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
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在订⽴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消防安全责任。并且明确“委托⽅、出租⽅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承租⽅、受托⽅的消防安全⼯作统⼀协调、管理”和“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法律上进⼀步规定了业主⽅的义务。
3、回应⾼层建筑事故教训并加强管理⼿段
3、回应⾼层建筑事故教训并加强管理⼿段
《规定》总结近年来⾼层建筑⽕灾事故教训,结合现⾏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灾事故和造成死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电的⽇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房、登⾼操作⾯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电、⽤⽓⾏为等。
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段,主要在两⽅⾯:⼀是在建筑显著位置公⽰消防安全管理⼈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条);⼆是全⾯推⾏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操作场地、灭⽕救援窗、消防⽔泵接合器、常闭式防⽕门等部位设置提⽰性、警⽰性标识。
4、明确了物业公司10项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灾隐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等违规⾏为予以制⽌;制⽌⽆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督促业主、使⽤⼈履⾏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规范电动⾃⾏车管理
电动⾃⾏车⽕灾事故近年来⾼发,消防机构曾经多次下发《通告》等规范⽂件予以治理。从⽴法⽂件看,《规定》⾸次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
《规定》⿎励电动⾃⾏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设置,设置在⾼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防⽕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动断电功能。严禁在⾼层建筑疏散⾛道、楼梯间、安全出⼝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违规停放电动车且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经营性单位和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6、强化利⽤社会化⼿段和技防物防措施
《规定》明确⾼层建筑应当每年⾄少开展⼀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消防安全评估,近年来在多次规范性⽂件中提及,但在法律规范中属于⾸次。
同时,《规定》⿎励、引导⾼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投保⽕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应⽤智能化⼿段对电⽓、燃⽓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等进⾏监控和预警;⽆⾃动消防设施的⾼层住宅建筑⿎励因地制宜安装⽕灾报警和喷⽔灭⽕系统、⽕灾应急⼴播等消防设施,提升⾃防⾃救能⼒。
7、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疏散预案
⾼层建筑发⽣⽕灾中⾃救尤为重要,良好的⾃我管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灭⽕预案对⽕灾处置⾮常有利。《规定》专门设置⼀章六条对此进⾏详尽的规定。并且明确了 “⾼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少对居住⼈员进⾏⼀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次疏散演练。”
全⽂如下:
中华⼈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
《⾼层民⽤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28⽇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8⽉1⽇起施⾏。
部长黄明
2021年6⽉21⽇
⾼层民⽤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层民⽤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灾和减少⽕灾危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使⽤的⾼层民⽤建筑(包括⾼层住宅建筑和⾼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层民⽤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针,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度超过100⽶的⾼层民⽤建筑应当实⾏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层民⽤建筑的业主、使⽤⼈是⾼层民⽤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层民⽤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层民⽤建筑的业主、使⽤⼈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层民⽤建筑的业主、使⽤⼈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层民⽤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的,各业主、使⽤⼈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层民⽤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个业主、使⽤⼈作为统⼀管理⼈,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统⼀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作,并通过书⾯形式约定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层民⽤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承租⼈、经营管理⼈使⽤的,当事⼈在订⽴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消防安全责任。委托⽅、出租⽅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承租⽅、受托⽅的消防安全⼯作统⼀协调、管理。
微型电动车实⾏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单位应当履⾏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员;
(三)组织开展防⽕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管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管理⼈应当按照约定履⾏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管理⼈做好消防安全⼯作。
第⼋条⾼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管理⼈应当明确专⼈担任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其姓名、联系⽅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履⾏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拟订年度消防⼯作计划,组织实施⽇常消防安全管理⼯作;
(⼆)组织开展防⽕检查、巡查和⽕灾隐患整改⼯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对建筑⾼度超过100⽶的⾼层公共建筑,⿎励有关单位聘⽤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程师或者相关⼯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应当履⾏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遵守住宅⼩区防⽕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途使⽤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灾,报告⽕警,成年⼈参加有组织的灭⽕⼯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条接受委托的⾼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案;
(⼆)明确具体部门或者⼈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等违规⾏为予以制⽌;制⽌⽆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履⾏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消防安全风险;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消防安全风险;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条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层民⽤建筑进⾏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层民⽤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层民⽤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作。
第⼗⼆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安全公约,对⾼层民⽤建筑进⾏防⽕安全检查,协助⼈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年⼈、未成年⼈、残疾⼈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三条供⽔、供电、供⽓、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层民⽤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层民⽤建筑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单位明确施⼯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监护,采取防⽕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
⾼层民⽤建筑的业主、使⽤⼈不得擅⾃变更建筑使⽤功能、改变防⽕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五条⾼层民⽤建筑的业主、使⽤⼈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管理⼈应当对动⽤明⽕作业实⾏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明⽕;因施⼯等特殊情况需要进⾏电焊、⽓焊等明⽕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审批⼿续,落实现场监护⼈,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全⾯检查,消除遗留⽕种。
⾼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施⼯。
⾼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层民⽤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及管理规定。
⾼层民⽤建筑业主、使⽤⼈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七条⾼层民⽤建筑内燃⽓⽤具的安装使⽤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违反燃⽓安全使⽤规定,擅⾃安装、改装、拆除燃⽓设备和⽤具。
⾼层民⽤建筑使⽤燃⽓应当采⽤管道供⽓⽅式。禁⽌在⾼层民⽤建筑地下部分使⽤液化⽯油⽓。
第⼗⼋条禁⽌在⾼层民⽤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产、储存、经营甲、⼄类⽕灾危险性物品。
第⼗九条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层民⽤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性和警⽰性标识,标⽰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要求。对⾼层民⽤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层民⽤建筑在进⾏外墙外保温系统施⼯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隔离以及限制住⼈和使⽤的措施,确保建筑内⼈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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