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动车⽕灾事故,业主和物业谁担责?
电动⾃⾏车⽅便、快捷,是不少⼈选择的交通⼯具,但电动车的安全隐患较多,经常能看到电动车失⽕、爆炸引发的安全事故:
2018年11⽉7⽇,辽宁铁岭⼀⼩区楼道⾥正充电的电动车起⽕爆炸,路过的母亲⽤⾝体护住孩⼦,但均不幸离世; 2019年5⽉20⽇,昆明官渡区电动车⽕灾致2死2伤,房东和电动车车主涉嫌失⽕罪被刑拘;
2021年5⽉11⽇,成都成华区电梯内⼀电瓶车起⽕爆炸,电梯内五⼈全部受伤,还包括⼀名五个⽉⼤的婴⼉;
2021年5⽉17⽇,北京市朝阳区电动车起⽕,整层楼发⽣⽕灾,所幸没有⼈员伤亡。
业主违规停放电动⾃⾏车失⽕、爆炸导致他⼈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受到⾏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作为管理⼈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将通过电动⾃⾏车失⽕爆炸的案例分析各⽅主体法律责任。
1
电动⾃⾏车所有权⼈
使⽤⼈、管理⼈的法律责任
1
案例:杨某、丁某失⽕案
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2018年4⽉6⽇,杨某、丁某骑着电动⾃⾏车⾄苏州市虎丘区某⼩区某栋楼,将电动⾃⾏车停在该栋楼⼀单元楼梯⼝,并给其电动⾃⾏车充电后回到XXX室休息。同⽇22时05分许,该车起⽕燃烧,进⽽引发⽕灾,造成4⼈死亡,另有3⼈不同程度受伤。
经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原因为XXX住户丁某和杨某共有的电动⾃⾏车充电故障⽽引发。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丁某过失引起⽕灾,造成死亡4⼈,其⾏为均已构成失⽕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判处杨某、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
案例:王某与洪某等⽣命权、健康权、⾝体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2017年3⽉5⽇,海⼝市琼⼭区XX⼩区发⽣⽕灾,租住在该楼403房的原告王某在⽕灾事故中被烧伤。2017年3⽉12⽇,海⼝市公安消防⽀队琼⼭区⼤队对起⽕原因作出认定:起⽕部位为海⼝市琼⼭区XX号(洪某)住宅楼⼀层⼤厅东南侧电动车停放处;起⽕点为洪某的电动⾃⾏车停放位置;起⽕原因为洪某的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池发⽣故障起⽕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海南省⼈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王某因烧伤⾯部瘢痕构成七级伤残,致⼿部损伤构成⼗级伤残,致全⾝多处瘢痕形成构成⼋级伤残;后续费共需约40000元;“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为:护理150⽇。王某遂诉⾄法院要求电动⾃⾏车所有权⼈洪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洪某为电动⾃⾏车所有权⼈,其管理不当,导致王某⽣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洪某⽀付王某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后续费、鉴定费共计349842.79元。
3微型电动车
案例:李某⾏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2020年4⽉,北京市某区消防救援⽀队联合各公安派出所成⽴专项检查组,开展电动⾃⾏车和消防通道集中整治⾏动。在检查中发现某⼩区居民李某将电动⾃⾏车违规推⼊楼道停
放,责令其⽴即整改遭拒后,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的处罚。
从以上三起事故中可以看出,在电动车⽕灾事故中,电动⾃⾏车的所有权⼈、使⽤⼈、管理⼈⾯临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先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动车失⽕爆炸造成其他⼈的损失,电动⾃⾏车的所有权⼈、使⽤⼈或者管理⼈必须对损失进⾏赔偿。
《民法典》第⼀千零⼆条规定:“⾃然⼈享有⽣命权。⾃然⼈的⽣命安全和⽣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害他⼈的⽣命权。”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各⼩区都会明确规定禁⽌电动⾃⾏车停放在楼道等室内充电,如果电动⾃⾏车的所有权⼈、使⽤⼈或管理⼈仍不顾劝阻,将电动⾃⾏车在室内充电导致爆炸、失⽕,并造成第三⼈⽣命健康受到损害、财物受到损失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电⾃⾏动车所有权⼈、使⽤⼈或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上述王某与洪某纠纷案中,洪某为电动⾃⾏车所有权⼈,其管理不当,导致王某⽣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是⾏政处罚。《⾼层民⽤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七条明确:“禁⽌在⾼层民⽤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道、楼梯间、安全出⼝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第四⼗七条明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经营性单位和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七)在⾼层民⽤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道、楼梯间、安全出⼝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消防法》第六⼗条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为的;(五)占⽤、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的;(七)对⽕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有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之⼀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项⾏为之⼀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第六⼗四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过失引起⽕灾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层民⽤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道、楼梯间、安全出⼝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可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严重的可以进⾏⾏政拘留。
因此,上述李某⾏政处罚案中,相关机构可以对责任⼈作出⾏政处罚。
再次是刑事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罪为刑法学概念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疏忽⼤意的过失,即⾏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发⽣损害结果。现在各⼩区都会明确规定禁⽌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也会宣传电动⾃⾏车停放在室内可能造成的危害,
因此,电动⾃⾏车的所有⼈应当预见电动⾃⾏车存放在楼道等室内所造成的危害,如果其仍然坚持停放,应当为电动⾃⾏车失⽕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案例:刘某诉X物业服务企业案
刘某系北京市丰台区某⼩区房屋的产权⼈,X物业服务企业是该⼩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15年,刘某家中发⽣⽕灾,消防机关出具《⽕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原因系⽣活⽤⽕不慎导致,消防救援时
⽔箱储⽔不⾜导致⽔压不⾜,所以⽆法及时救援。同年,刘某以X物业服务企业将消防通道焊死,导致消防车⽆法进⼊楼下,且⼩区内⽔箱⽔压不⾜,延误救⽕时间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就本次⽕灾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实际上,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电动车⽕灾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
⾸先是民事责任的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另⼀⽅⾯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制⽌违法⾏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
根据《⽕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灾事故认定书》虽然不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却是重要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因此,刘某诉X物业服务企业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因疏于维护、管理消防设施承担了⼀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电动⾃⾏车失⽕爆炸导致其他业主受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发⽣⽕灾事故,且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提⽰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补充责任。
其次是⾏政处罚。《北京市消防条例》第⼋⼗⼀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有违反《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下列⾏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对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的⾏为未进⾏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消防法》和部分地区的消防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消除⽕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与安全出⼝畅通等,并明令禁⽌任何单位、个⼈不得损坏、擅⾃挪⽤、拆除、停⽤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电动⾃⾏车占⽤、堵塞通道的⾏为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为进⾏劝阻或报告,否则根据《消防法》第六⼗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处以。
3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消防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乡镇⼈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众性的消防⼯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防⽕安全公约,进⾏防⽕安全检查。”
《⾼层民⽤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灾。”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电动⾃⾏车室内停放、充电以及其他安全隐患,负有及时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协助扑救⽕灾的义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