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6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11月27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田车召回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