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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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许可。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分类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第五条新建商用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拟跨产品类别生产商用车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
司及分公司)的许可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附件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第七条商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商用汽车(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八条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见附件4)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商用车生产企业具备商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商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