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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图 某垃圾收集点使用的厨余垃圾破袋“神器”——L 型锯齿倒刺钩,轻轻一提就能破袋
2020年8月11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发布《公告》说,为规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加快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2)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注:被理解为“破袋投放”)
(3)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5)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6)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7)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
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8)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和收费标准。
第20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有关职责(5条,此略):
第25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第66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17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对单位处5万元;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
元,对单位处5万~50万元。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67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20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条,此略)。
据介绍,目前,深圳全市3 500多个物业小区已全部建成“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督导”分类模式,1 690个城中村、1 600多个机关事业单位、2 500多所中小学(幼儿园)已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全市生活垃圾分流分类回收量达4 000 t/d,可回收物的市场化回收量5 500 t/d,回收利用率32.1%,基本实现分类后的其他垃圾全量焚烧。
(杜 艳)
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9月1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v)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填写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建议。
信息专递
INFO-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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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商用汽车》
就此公告,《商用汽车》杂志记者采访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零部件再制造分会秘书长谢建军先生,请他解读下此次征求意见稿所涉及内容的意义和影响。
谢建军先生认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在国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国家对再制造企业实行规范管理,鼓励再制造企业申请第三方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其次,《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强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市场的主体作用,支持行业自律和第三方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国家将支持行业协会依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条件制订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制定相关认证规则开展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评议作用,规范再制造企业的质量管理认证。此举将再制造产品与市场大环境充分结合,这不仅是管理方式的创新,
也表明了管理部门对未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市场的信心与期待。
(本 刊)
将执行新的《规范》
2020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JTG/T 3381-02-2020《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公路限速路段划分、限速值论证、限速方式选取等内容。
《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限速标志设计,以及在役公路限速标志设计或调整优化。 其部分条款(有的同修改前,笔者注)如下:
(1)高速公路限速≤120 km/h(5.7.5)。
(2)特殊限速路段的长度,在特定限速值分别≥100、80、60、40、20 km/h 情况下,分别不宜小于2、0.8、0.6、0.4、0.2 km(选自5.7.2)。
(3)相邻2个限速路段的限速之差≤20 km/h(5.7.7)。(4)公路互通式立交交叉主线、减速车道和出口匝道所设置的限速标志,相互之间限速之差≤30 km/h(5.7.8)。
(5)限速标志应设置在限速路段起点处,并根据需要
重复设置。限速标志不得被路侧树木、沿线构造物和其他交通标志等设施遮挡(6.1.1)。
(6)除特殊情况外,限速标志应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车行道上方或右侧(6.1.3部分)。
(7)在限速路段的终点,应设置新的限速标志或解除限速标志(6.1.5)。
(8)隧道限速标志宜设置在隧道入口前100~200 m 处,可根据需要与隧道限高标志合并设置(6.3.4)。
(9)特大桥限速标志宜设置在桥头前0~200 m 处(6.3.5)。
(10)学校区域限速标志宜设置在距学校区域起点前100~150 m 处(6.3.6)。
《规范》还要求:公路限速标志设计应从公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兼顾交通安全与行驶效率(1.0.3)。公路限速标志及相关设施实施后,应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及时调整优化(3.0.7)。
商用汽车(黎 明)
2020年9月9日,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获悉:为加快推进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将着力打造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创新高地,计划在2025年
前,力争实现氢燃料电池汽车累计推广量突破1万辆。
北京市:将打造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创新高地
根据北京市经信局在服贸会上发布的《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2023年前,北京将培育3~5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龙头企业,力争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3 000辆,氢燃料电池汽车全产业链累计产值突破85亿元;202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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