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政策与补贴汇总(全国各地)
六城市新能源私家车财政补贴情况
杭州市
杭州发布的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案中,购买⼀辆纯电动汽车,除最⾼可获国家补贴6万元外,还最⾼可获市级补贴6万元。
杭州市的补贴⽅案采取的是⼀种“电池租赁、整车租赁和整车销售相结合”的推⼴模式:对采⽤电池租赁模式购买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根据电池租赁合同,补贴电池租赁费,让消费者免费使⽤电池3年或6万公⾥。
对采⽤整车租赁模式的消费者,给予整车租赁费⽤50%的补贴(其中不带电池的整车租赁费补贴从2012年1⽉1⽇起为30%),最⾼每辆车补贴1000元/⽉。同时,租赁车辆享受3年或6万公⾥免费充电或使⽤电池。
对采⽤整车购买的消费者,车辆为插电式混合动⼒的,电池容量超过10Kwh(千⽡时)的部分,给予2000元/kwh的补贴,最⾼3万元;车辆为纯电动汽车的,电池容量超过20Kwh 的部分,给予3000元/KWh的补贴,最⾼6万元。同时,对整车提供3年或6万公⾥的免费充电。
除了以上三种补贴外,在杭州市的补贴⽅案中还规定,对单位组织职⼯⼀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在10辆以上的,每辆车还补贴3000元;对个⼈燃油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给予财政补贴3000元。
深圳市
地⽅财政补助采取递减机制,按销售量逐步减少补助。对插电式混合动⼒汽车,⾸批1万辆按2000元/千⽡时给予补助,第⼆批1万辆按1500元/千⽡时给予补助,剩余部分按1000元/千⽡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乘⽤车最⾼补助3万元/辆;对纯电动汽车,动⼒电池容量超过20千⽡时的部分,按3000元/千⽡时给予补助,纯电动乘⽤车最⾼补助6万元/辆。
2、⿎励新能源汽车使⽤。为⿎励私⼈使⽤新能源汽车,地⽅财政除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定的补助外,在使⽤过程中也提供⼀系列政策优惠和补贴。
差别电价优惠。根据⼴东省物价局关于运⽤价格杠杆促进⾃主创新结构调整和消费增长的意见(粤价[2010]29号),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按照“低于⽤油成本”的原则,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优惠价格,⿎励利⽤峰⾕电价差别,进⾏夜间充电。
充电、停车和年检补贴。2010-2012年期间,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和年检费⽤,给予⼀定额度的补助。对私⼈购买使⽤新能源汽车,地⽅财政给予⼀次性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30
00元/车,补贴期为⾃购买⽇起三年,⽤于上述充电、停车及年检等。补贴期结束后余额部分,由地⽅财政收回。
团购、换购及增购优惠。通过团购⽅式集中购买新能源汽车,⼀次性购买20辆以上的,每辆车增加消费补助2000元。
个⼈使⽤者以⾃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每辆增加消费补助2000元。
个⼈购买第⼆辆以上汽车为新能源汽车的,每辆增加消费补助2000元。
上述三类优惠不可同时使⽤。
电池回收设⽴动⼒电池回收处理专项资⾦,专门⽤于新能源汽车动⼒电池的回收和处理,按每辆车提取500元电池回收资⾦,地⽅财政再按每辆车300元给予电池回收处理资⾦补助。
合肥市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操作性强的地⽅优惠政策,扶持⽣产企业提升技术、完善产品、降低成本,⿎励私⼈购买使⽤新能源汽车,为试点⼯作提供政策保障。
1、车辆补贴
直接购买:对于个⼈购买并在本市上牌使⽤的新能源乘⽤车,在国家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汽车⽣产企业按电池容量给予补贴1000元/千⽡时,插电式混合动⼒乘⽤车最⾼补
贴1.5万元/辆,纯电动乘⽤车最⾼补贴2万元/辆,汽车⽣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户。
中国卡网
整车租赁:对于租赁公司购买并在本市上牌使⽤的新能源乘⽤车(不包括不带电池的整车租赁),在国家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与直接购买模式相同,汽车⽣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同时,对于整车租赁的消费者,给予整车租赁费⽤50%的补贴,最⾼每辆车补贴500元/⽉(补贴2年)。
电池租赁:对采⽤电池租赁模式使⽤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根据电池租赁合约,市财政补贴电池租赁费,让消费者免费使⽤电
池2年。
以旧换新:为⿎励私⼈⽤户积极购买,对私⼈⽤户以⾃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市财政给予3000元/车的⼀次性补贴。团购车
备注: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2010年计划推⼴的585辆按1万元/辆进⾏补贴。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根据新能源汽车推⼴计划,2010年-2012年需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设施投资额5%⽐例,且单个设施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建设补贴(不含⼟地投⼊),要求⼯程采取招投标形式建设,决算审计后兑现补贴资⾦。
3、电池回购补助
市财政设⽴电池回购专项资⾦,按照整车⼚500元/台、市财政200元/台标准提取资⾦专户存储,专门⽤于新能源汽车动⼒电池回收处理,实际开⽀时以电池回收处理情况拨付。
4、其他措施
(1)汽车⽣产企业升级整车保修条件,由传统汽车的3年/10万公⾥升级为5年/20万公⾥。
(2)⿎励⾦融机构参与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作,提供新型⾦融信贷业务。
(3)⿎励新能源汽车⽣产企业、电池企业等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电池租赁业务,给予新型租赁公司⼀定优惠政策。
(4)⿎励消费者使⽤低⾕电,供电部门制定相关峰⾕电价差别标准。
(5)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加强与省财政厅联系,争取新能源汽车购置省级补助,同时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6)⿎励电⼒企业单独或与⽯油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城建部门共同建设充电设施,⿎励民间资本开展电池回收再利⽤业务。
(7)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实⾏登记管理。
上海市
对私⼈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上海市以电池能量2000元/kWh进⾏补贴,插电式混合动⼒乘⽤车最⾼补贴2万元,纯电动车最⾼补贴4万元,亦即私⼈购买插电式混合动⼒乘⽤车(中央+地⽅补贴)最⾼补贴7万元,纯电动乘⽤车最⾼补贴10万元。
北京市
北京市将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新能源汽车以3000元/kWh标准给予地⽅补助,插电式混合动⼒乘⽤车每辆最⾼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车每辆最⾼补贴6万元。因此,北京市个⼈⽤户购买插电式混合
动⼒乘⽤车(中央财政补贴+地⽅财政补贴)最⾼可获得10万元补贴,购买纯电动乘⽤车最⾼可获得12万元补贴。
北京市为了⿎励社会资本进⼊充电站(桩)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对充电桩等建设提供补贴,补贴额最⾼为建设投资的30%。
长春市
1、购车资⾦补贴
对私⼈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户,整车售价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插电式混合动⼒汽车补助4万元,纯电动汽车补贴4.5万元;整车售价在10-20万元的,从此基础上
减少1万元。
2、实物补贴
配送充电器(地⽅财政⽀付,约3000元)
3、电池租赁补贴
对于采⽤电池租赁,额外给予租赁企业补贴,插电式混合动⼒汽车补助0.5万元,纯电动汽车补贴1万元。
⼀.郑州市补贴政策:
9⽉21⽇,郑州市政府出台《关于⽀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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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主研发
(1)由市⼯信委等部门每年组织汽车企业,实施⼀批新能源汽车重⼤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市财政按照企业投⼊的10%给予补贴。
(2)对于列⼊⼯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范推⼴应⽤⼯程推荐车型⽬录》的新能源车型,市财政给予⼀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点项⽬的,市财政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持。
2.针对销售量
对于新能源整车⽣产企业,各类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次突破1000辆、5000辆、10000辆的,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次性奖励,⽤于⽀持研发。
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本地⽣产的动⼒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本地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2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10%,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最⾼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针对机关单位采购
⿎励在供电、公交、环卫、邮政、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使⽤新能源汽车,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汽车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的新能源汽车。单位购买本地⽣产并列⼊《推荐车型⽬录》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补贴。
⼆.⼴东市补贴政策
2011年8⽉,⼴东省发改委正式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新能源汽车)评审办法(暂⾏)》,⼴东省在2011年安排3亿元专项资⾦,⽀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但是具体补贴计划迟迟未出台。
1. 佛⼭:根据佛⼭市政府常务会议⽇前原则通过的《佛⼭市新能源汽车⽰范推⼴实施⽅案(2011-2012)》(以下简称《⽅案》),到2012年,佛⼭投⼊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将达到1050
辆,其中LNG(液化天然⽓)公交车1000辆,混合动⼒或纯电动公交车50辆。
爱意汽车
据悉,⽬前佛⼭市相关部门正在对补贴⽅案进⾏微调,今后每辆新能源公交车政府将给予⼤约相当于采购价1/3的补贴,不过,这项补贴⽬前仅仅针对新能源公交车辆,暂不包括个⼈消费者。
2. 中⼭:中⼭作为⽰范城市,启⽤新能源公交。去年出台的节能产品惠民⼯程,对电机给予40-60元/千⽡时的补贴,今年更提到了100元/千⽡时。
3. 深圳: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对⽣产双模式混合动⼒乘⽤车的企业补贴3万元,对国产纯电动乘⽤车企业补贴6万元。消费者在使⽤新能源汽车时,可再获得5000元电⼒补助。
三.⼴西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补贴政策来
1、财政部科技部⼯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开展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建[2010]230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
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范推⼴的请⽰》(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委将开展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案进⾏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管理按照《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管理暂⾏办法》(见附件)执⾏。
为保证试点⼯作的顺利进⾏,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业和信息化、发展改⾰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安排使⽤情况以及试点⼯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
附件: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管理暂⾏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委
⼆〇⼀〇年五⽉三⼗⼀⽇主题词:新能源△汽车补助管理办法通知
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持开展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以下简称补助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乘⽤车和纯电动乘⽤车。
第三条补助资⾦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并接受社会各⽅⾯监督。
第⼆章补助范围、对象和⽅式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的新能源汽车给予⼀次性补助,对动⼒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定⼯作经费,⽤于⽬录审查、检查检测等⼯作。
第五条私⼈购买和使⽤新能源汽车包括私⼈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户。
(⼆)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深圳交通违章查询(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财政安排⼀定资⾦,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持。
第三章⽀持条件
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以下条件:
(⼀)新能源汽车推⼴数量达到⼀定规模,并建设与应⽤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少建⽴⼀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昂科拉(六)建⽴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范推⼴⼯作的衔接。
第⼋条申请补助的汽车⽣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范推⼴应⽤⼯程推荐车型⽬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录产品的⼀致性。
(⼆)纯电动乘⽤车动⼒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时,插电式混合动⼒乘⽤车动⼒
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程不低于50km)。动⼒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电池等关键零部件⽣产企业具备⼀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
⼒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电池按⼀定的折旧率进⾏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使的汽车30分钟最⾼车速、插电式混合动⼒汽车的最⾼时速、0-50公⾥/⼩时加速时间、最⼤爬坡度、百公⾥耗电量(⼯况法)、续驶⾥程(⼯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电压等。
第四章补助标准与规模
第九条补助标准根据动⼒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乘⽤车最⾼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车最⾼补助6万元/辆。
第⼗条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和纯电动乘⽤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条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电池租赁⽅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第五章资⾦申报与下达
第⼗⼆条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案和资⾦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三条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私⼈购买、使⽤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并在⽉度终了后10⽇内将⽉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补助资⾦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年度终了后30⽇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情况,编制补助资⾦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进⾏清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平和运⾏效果进⾏评估。
第⼗六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追缴补助资⾦、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七条补助资⾦必须专款专⽤,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员的责
任。
第七章附则
第⼗⼋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施⾏。
附:1.试点城市实施⽅案编制提纲
2. 年⽉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汇总表
附1:
试点城市实施⽅案编制提纲
⼀、试点城市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城市规模与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当地财政状况和居民购买⼒⽔平;机动车发展情况,特别是私⼈领域乘⽤车保有情况;新能源汽车研发能⼒、产业基础及推⼴应⽤现状等。
⼆、试点⼯作总体⽬标
内容包括:在私⼈领域推⼴新能源汽车的总体思路;试点⼯作⽬标(2010-2012年),涉及车辆规模、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模式创新、消费和使⽤环境、节能减排效果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拉动等。
三、试点⼯作计划
按年度制订⼯作计划。内容包括:各种商业模式的车辆推⼴规模;财政预算及使⽤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励租赁企业发展的相关⼯作安排;⽇常监督检查计划等。
四、保障措施
内容包括:明确地⽅政府领导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试点⼯作组织协调机构并落实职责;明确负责⽇常组织管理的机构和⼈员;明确⿎励政策的体系框架;明确车辆使⽤及充电站等基础设施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地⽅财政配套资⾦规模及⽤途;明确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及资⾦来源,并说明拟采⽤的技术标准;明确新能源汽车租赁、售后服务保障及回收、报废等责任主体、职责及监督管理措施;科普宣传措施等。
2、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范推⼴试点实施⽅案
节能减排、减少对⽯油资源的依赖,⼤⼒发展替代能源,已成为世界经济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
题。为推进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促进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范推⼴试点精神,特制定《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范推⼴试点实施⽅案》。
⼀、试点城市基本情况
1.机动车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