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
押、保证)合同
分期付款申请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共同偿债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抵押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出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质物共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保证人: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分期款项发放人特提请各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字部分。各方在此确认已经充分理解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基本约定
第一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付款指申请人在我行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结清后,为满足日常消费需求,申请在原汽车专项分期业务结清解除抵押后继续以汽车作为抵押办理消费分
期业务。
第二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分期款项发放人同意发放分期款项:
2.1申请人在我行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已全部结清,且个人征信正常;
2.2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与分期款项发放人签署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2.3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供了分期款项发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办理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方式为;
2.4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按照分期款项发放人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
2.5其他。
(1)
(2)
第三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款项仅限消费用途,并按照持卡人与我行约定期限分期偿还。
第四条分期付款申请人使用汽车消费专项分期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分期付款申请人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日前偿还。分期付款申请人应在汽车消费专项分期付款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分期款项发放人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汽车消费专项分期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分期付款申请人知悉并认可每月账单中的分期金额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还款额,分期付款申请人需按账单所示金额足额还款,避免因未能及时足额还款而产生违约金。
第五条分期付款申请人应按的方式及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元。
手续费一经支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分期款项发放人均不向分期付款申请人退还手续费。
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分期款项发放人营业网点。
第六条如分期付款申请人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者分期付款申请人用于汽车消费专项分期付款的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分期款项发放人无法扣款受偿的,分期款项发放人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分期付款申请人收取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
第七条分期付款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7.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承担本合同项下分期款项发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等)。
7.2如实提供分期款项发放人所要求的资料,配合分期款项发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
并对业务审查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负责。
7.3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本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约定。
7.4保证不将用于汽车消费专项分期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以及本合同项下获取的透支资金以任何形式用于房地产、、投资等非消费的其他用途。
7.5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分期款项发放人债权的变化,分期付款申请人应按照分期款项发放人要求及时另行提供令分期款项发放人满意的担保。
7.6在分期付款期间,对未记入账户的分期付款款项,可以办理提前还款,但应经分期款项发放人书面同意。同一笔分期付款每天只允许办理一次提前还款。
7.7对分期款项发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文件,应及时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将回执寄还分期款项发放人。
第八条分期款项发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在分期付款申请人满足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透支资金,否则应退还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中国汽车消费网
8.2分期付款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分期付款申请人同意分期款项发放人从其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分期付款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分期款项发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分期付款申请人所有债务的,分期款项发放人有权依法决定清偿顺序。但是分期款项发放人应当通知分期付款申请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分期付款申请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出。
分期款项发放人扣收分期付款申请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分期付款申请人承担。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分期款项发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分期款项发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分期付款申请人承担。
8.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有权要求分期付款申请人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汽车消费专项分期,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分期付款申请人信用卡账户,且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分期付款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有关约定;
(2)分期付款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
(3)分期付款申请人资信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分期付款申请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分期款项发放人债权的变化,且分期付款申请人未能按照分期款项发放人要求及时另行提供令分期款项发放人满意的担保;
(6)分期付款申请人以车辆抵押的,分期付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付分期款项发放人;
(7)分期付款申请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异常或出现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
(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分期款项发放人实现债权的事件。
8.4当分期付款申请人发生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分期款项发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或采取将分期付款申请人违约信息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等公告催收方式。
第九条用于汽车消费专项分期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遗失、毁损、被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分期付款申请人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分期款项发放人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挂失手续,并可通过电话银行或分期款项发放人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办或换领手续,本合同有关约定自动及于分期付款申请人补办或换领的新卡,分期款项发放人与分期付款申请人不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件约定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述附件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人/共同偿债人
11.1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任一分期付款申请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分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期款项发放人有权向任一分期付款申请人追索未偿还的分期付款款项。
11.2本合同如涉及共同偿债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如分期付
款申请人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分期款项发放人有权直接要求共同偿债人进行清偿,共同偿债人未按分期款项发放人的要求进行清偿的,共同偿债人同意并授权分期款项发放人从共同偿债人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划有关款项。
本合同涉及的共同偿债人的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
第二部分具体条款
本合同项下信用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由分期付款申请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物
12.1抵押人自愿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分期款项发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分期款项发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2.3分期款项发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2.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分期款项发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2.5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分期款项发放人书面同意;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分期款项发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汽车消费专项分期期限。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为第三方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分期款项发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十二条12.8项的约定处理。
12.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分期款项发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2.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2.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人同意分期款项发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分期付款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分期款项发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分期付款申请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分期付款申请人提供符合分期款项发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本项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2.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分期款项发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分期款项发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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