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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停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停车场(库)的配套、服务功能,提高停车场(库)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停车新政和免费单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20__〕19号)、《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办发〔20__〕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__〕19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__〕95号)等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实施市、区两级联动,促进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
停车资源、高标准建设配建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经济补偿欠缺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库)建设规划,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杭州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
  本意见所称的分区是指根据《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划分的Ⅰ、Ⅱ、Ⅲ三个区域。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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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区:杭州市区内除Ⅱ区以外的萧山区、余杭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原则。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建设原则。明确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库)建设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并对土地集约利用、交通疏解、环境影响、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进行综合论证,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实现停车场(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按照杭政办函〔20__〕196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场(库)建设行动专项计划,并按年度实施。
  (三)坚持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原则。高度重视停车场(库)建设,加大建设力度,
整合停车场地资源,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旧帐”。鼓励建筑超配建标准的车位作为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坚持政府扶持、多元投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库)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五)坚持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原则。大力开发地下空间,坚持人防工程、地铁车站、钱江新城、城市综合体、城市集中绿地等建设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六)坚持还位于民、应用尽用原则。清查违法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挖掘存量车位,坚持租售结合、长租与短租相结合,确保车位非售即租、应用尽用。
  四、建设目标和管理目标
  建设目标:按照杭政办函〔20__〕196号文件的要求,以提高停车场(库)配建率、使用率、缓解“停车难”为目标,以市场运作、政府适度调控为原则,调动建设(业主)单位的积极性,完成停车场(库)的年度建设和改造任务。
  管理目标:用三年时间清理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盘活存量资源,推行错时停车,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
  五、建设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杭政函〔20__〕95号文件及规划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市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库)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一)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在规划条件中规定,按照杭政函〔20__〕95号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车位。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车场(库),在方案阶段进行联合审批;受市建委授权委托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自行负
责方案阶段的审批工作。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经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作为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局作为市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在市“两难办”的协调下,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成后的审核、验收、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产权的登记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及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属的登记工作。
  五、租售管理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