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2.08
【字 号】杭政办函〔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汽车优惠∙【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对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统一受理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发改、价格、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
息;
  6.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7.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须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七)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2.新能源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
  3.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
  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6.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装置。
  (八)网约车主要依靠存量转换,通过将符合条件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产生,不单独新增网约车小客车指标,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并出
具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方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1.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购置税发票;
  3.拟购置新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按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取得的小客车增量或者更新指标;
  4.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提交书、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合格证明。
  (十)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手续,应当按照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十一)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证明。
  (十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十三)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十五)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