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车辆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汽车优惠【公布日期】2009.07.18
【字 号】杭政办发电[2009]32号
【施行日期】2009.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车辆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09〕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残疾人车辆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残疾人车辆等“四小车”非法营运
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残疾人车辆(以下简称“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势头,切实维护合法经
营者的权益,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决定在各城区组织开展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百日整治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09年6月20日至9月30日。
  二、整治范围
  (一)无牌证残疾车;
  (二)非法改装的残疾车、正三轮摩托车;
  (三)挂外地牌照、与残疾车相似且具有整体车厢的正三轮摩托车;
  (四)利用残疾车、正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
  (五)残疾车等“四小车”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领导的批示精神,下定决心,一抓到底,切实解决当前残疾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问题。
  (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辖区包干、联合行动”的管理模式。由各区政府牵头,运管、交警、工商、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采取教育规劝、具结保证和依法处置等措施,对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整治,并从更换车型和从严管理残疾车销售等源头出发,截断残疾车营运基础。
  (四)坚持长短结合的管理方式。通过各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的方式,在短期内抓出成效,改善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状况,并逐步落实各项长效管理机制。
  (五)坚持重点整治与一般整治相结合的整治方法。在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的重点时段,对场站、景区、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周边等非法营运活动频繁的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同时要加强城郊结合部等相对偏远地区的整治工作。整治内容
主要为残疾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依法查处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人力三轮车的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行为,巩固“四小车”整治成果。
  四、整治主体与职能分工
  为确保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与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杭州市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与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沈坚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赵立康、市公安局副局长赵野松、市交通局副书记吴德宝,市运管局局长杨国宪担任,市运管局、公安局交警局、残联、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城管办、城管执法局、民政局、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和各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运管局局长杨国宪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局楼正权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专职联络员。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牵头组织辖区内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行为的联合整治行动,并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周密方案。
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加大执法力度。各区联合执法小组要在7月底前抓紧将各区具体整治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交通运管部门在打击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行为活动中,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重点对残疾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严肃处理。如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应配合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配合运管部门做好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的调查工作,同时依法查处残疾车等“四小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擅自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无牌无证残疾车和非下肢残疾人、健全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治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营运中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查处围堵、伤害执法人员、抢夺非法营运车辆、破坏执法设施及其他各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残联部门负责严把残疾人初次购车和残疾车更新审批关,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准许购置残疾车;准确提供下肢残疾人的基础信息,配合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做好
残疾车非法营运查处工作;配合街道、社区做好有关残疾人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掌握残疾人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对残疾人的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体性事件的发生。
  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结合整治实际,研究出台优惠措施,鼓励残疾人购买或更新轻型残疾车。
  市法制部门负责会同运管、交警、残联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为全面查处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提供法制保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整治的相关配合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残疾车销售渠道的管理,对不规范的残疾车销售点要严肃查处。
  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广大市民众认清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的危害性,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全社会积极参与、配合整治工作的氛围。
  五、整治措施
  (一)坚持依法查处。
  1.无牌无证残疾车禁止进入市区行驶。违反规定的,一律由交警先行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理。
  2.残疾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3.对残疾人(指下肢残疾人)驾驶本地牌照残疾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运管部门暂扣残疾人证,交由各辖区残联处置;无残疾人证人员驾驶残疾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暂扣残疾车,交由各辖区政府处置。
  4.对驾驶外地牌照残疾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运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暂扣车辆交各辖区政府,由各辖区政府负责将车辆运回原藉,相关运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5.擅自改装残疾车,特别是用于非法营运的,由交警部门依法收缴非法装置。
  (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
  1.在摸清杭州籍和暂住杭州的外地残疾人底数的基础上,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进一步落实2004年“四小车”整治时确定的对残疾人的保障政策。同时,宣传有关残疾人政策和法律法规,使残疾车主承诺遵章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2.如残疾人违反其作出的不从事违法经营的承诺,出现本地残疾人自己使用有牌有证残疾车进行非法营运,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法营运的,其残疾车由执法部门予以收缴。
  3.对反复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市残联要列出名单,将相关信息通报各区,由各区整治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前往其居住地进行专项教育。对屡教不改的非法营运人员,要实行专项登记制度,由各区将非法营运的相关信息登记在案,并负责对其进行集中的法制教育,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实行抄告单制度。对非法营运的当事人,由公安交警部门或交通(运管)部门每月将违法当事人的交通违法或非法营运行为抄告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残联要及时告知所在区民政局、残联和街道、社区,并将该信息登记在案,加强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加大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综合整治。
  1.由各区政府牵头,各执法部门要在车站码头、大型商贸区、风景区与专业市场周边等重点区域,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做到分区包干、由点带面、阵地控制、守土有责,对非法营运的残疾车等“四小车”形成包围整治态势。
  2.工商部门要对残疾车销售渠道加强管理,对于不规范的残疾车销售点要严肃查处,切实执行凭证明严格审批、凭残疾人证定点购车、专营专卖等措施,并加强和残联的配合,对购买者实行登记入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