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设立各类研究开发机构。
对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产业的国家级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开发区财政给予300万元的资助;对省(市)级研究开发机构,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对独立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从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及试验生产用地,可以通过享受优惠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省(市)级以上的研究开发机构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第三条 开发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项目,经管委会认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对投资回收期长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区通过优惠地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条 在开发区内从事标准厂房建设的开发商,土地价格优惠30%,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
对开发商经营厂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自取得盈利年度起,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一汽集团配套标准的入区企业,经开发区协调,优先进入一汽集团的配套体系;已经进入配套体系的,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增加配套份额;可共用一汽集团的研发
平台、生产平台、信息平台和物流平台;产品经认定后,可直接进入一汽集团的销售和服务网络;优先参与产品同步研发和技术、业务培训。
第六条 对区内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优先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省市汽车产业专项资金的支持。
区内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海外销售平台的,其建设及前期费用,可按投资额比例在省市政府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汽车产业发展资金、汽车出口基地专项资金中获得一次性资助。
鼓励发展外向型汽车零部件项目,在其引进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时给予政策性贷款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降低资本金比例。
第七条 鼓励房地产企业和商贸服务企业在开发区内稳定经营,在审批、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八条 对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或对开发区有特殊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
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在土地价格、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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