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7.26
【字 号】杭价费[2006]153号、杭财综[2006]698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杭价费〔2006〕153号、杭财综〔2006〕698号)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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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工本费的报告》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96K150×52mm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工本费为每本1.5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OO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