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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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2003室。
法定代表人:季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锐,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剑,*,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王亚亚,*,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泽公司)为与被告王剑、王亚亚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剑归还原告宝泽公司垫付款1
47917.77元,并支付违约金54661.86元(各笔从代偿次日起按4倍LPR暂算至2022年3月31日,此后每笔按同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02579.63元;2.被告王剑承担原告宝泽公司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原告宝泽公司对登记在被告王剑名下车辆(车牌号:×××,车架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4.被告王亚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宝泽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1.被告王剑归还原告宝泽公司垫付款147917.77元,并支付违约金52840.64元(各笔从代偿次日起按年利率14.8%暂算至2022年3月31日,此后每笔按同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00758.11元;2.被告王剑承担原告宝泽公司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原告宝泽公司对登记在被告王剑名下车辆(车牌号:×××,车架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4.被告王亚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13日,王剑、王亚亚与宝泽公司签订《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约定,王剑因购买汽车向中行台州椒江支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申请宝泽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贷款金额为193500元;王剑向宝泽公司交纳汽车金融服务费13500元,该款
项由贷款银行以透支形式扣收后支付给宝泽公司;王剑逾期付款,银行要求宝泽公司垫付并从宝泽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或其他结算账户扣划或应银行要求垫付王剑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应付的手续费滞纳金或其他款项时,王剑除归还宝泽公司为其代偿的垫付资金以外,从代偿之日起,王剑应按代偿款每月5%的利率向宝泽公司支付违约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宝泽公司清收、追偿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宝泽公司清收人员的工作成本及差旅费等)由王剑承担;贷款结清前,王剑如果违反协议,自愿向宝泽公司支付贷款金额15%的违约赔偿金且最少不低于20000元;王亚亚承诺,如宝泽公司为王剑代偿了银行合同项下的债务,则王亚亚对宝泽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同日,王剑作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椒江支行)作为发卡行(抵押权人)、宝泽公司作为保证人、王剑和王亚亚作为抵押人签订《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三方协议)》,约定,中行椒江支行授予王剑信用卡汽车分期额度18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2017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合同项下额度用于购买宝马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为使用购车透支额的8.5%计15300元,王剑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支付;每月还款金额为5425元;王剑、王亚亚自愿将前述宝马汽车抵押给中行椒江支行,作为王剑
在合同项下透支额按期还款的履约担保;宝泽公司同意为王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王剑未按期归还每期还款金额即构成或视为违约,中行椒江支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此后,中行椒江支行向王剑发放了款项。号牌为×××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现登记在王剑名下。该车辆在2017年9月13日先后办理了抵押权人为中行椒江支行和宝泽公司的抵押登记。后王剑未按约向中行椒江支行还款,宝泽公司为王剑向中行椒江支行偿付了147917.77元,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偿付7505.57元,于2019年1月14日偿付12231.87元,于2019年1月17日偿付12103.18元,于2019年7月19日偿付37542.07元,于2019年12月3日偿付23870.67元,于2020年3月27日偿付23860.80元,于2020年8月31日偿付30803.61元。宝泽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王剑、王亚亚至今未向宝泽公司偿付上述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7917.77元并支付该款自代偿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其中,7505.57元自2018年11月14日起算,12231.87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算,12103.18元自2019年1月18日起算,37542.07元自2019年7月20日起算,23870.67元自2019年12月4日起算,23860.80元自2020年3月28日起算,30803.61元自2020年9月1日起算)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被告王亚亚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杭州汽车优惠三、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号牌为×××车辆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序在被告王剑的上述第一项债务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元(已减半,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2192元),由被告王剑、王亚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林平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邱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