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0.22
【文 号】铁运[2006]197号
【施行日期】2006.10.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运[2006]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各级民政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1.较大车站对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提出的订票需求,应给予优先办理。对救助管理站提出的为受助人员及护送特殊困难救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购买车票,在规定订票时间内订票的,应予以优先保证。符合团体票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2.对于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护送病、残等特殊困难救助人员进站、乘车时,站、车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3.各地民政部门要与当地车站加强沟通,并根据车站和当地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在车站设立救助咨询点,救助咨询点的工作人员要协助车站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和引导、护送工作,使滞留在车站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二、严格受助人员车票管理
  铁路站、车对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购买车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各地救助管理站应安排专人办理受助人员车票的购、退或改签业务。
  2.车站售票时,在车票票面加盖“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10×54mm长方形,内为小三号仿宋字体)。救助管理站购买车票的具体方式由车站与当地救助管理站协商办理。
  3.受助人员凭加盖上述字样的车票和当地救助管理站出具的带有公章以及受助本人像片的“乘车证明信”乘车。受助人员进站时,一般应由当地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送至检票口。
  站车在查验车票时,对持“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车票的旅客应认真核对“乘车证明信”与持票本人是否相符,如无乘车证明信或乘车证明信与持票本人不符,按无票人员处理。
  4.除救助管理站指定的专人外,对带有“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车票车站不予办理退票。车站为救助管理站办理受助人员退票不收取退票费。始发站办理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并加盖上述字样。
  三、切实维护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铁路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并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程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列车上发现弃婴(弃童)时,列车工作人员应报告列车长和乘警,乘警应认真了解情况。对确无家庭、监护人线索的弃婴(弃童),列车乘警应编制记录交三等以上车站派出所。车站派出所对于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弃婴(弃童),经本所或辖区公安部门查确实无线索的,持捡拾报案证明及查经过等相关材料(包括列车乘警编制的记录),经当
地民政部门批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6周岁以下的送往当地儿童福利院、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超过6周岁的送往当地求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杭州汽车优惠  车站派出所向社会福利部门移送弃婴(弃童)时,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应主动接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站、车发现单独旅行的突发急病或精神病旅客时,列车长应积极寻医生进行救治,同时编制客运记录交三等以上车站。在下交前,列车长应指定专人看护,乘警应配合,防止发生意外。车站对于列车移交或在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及时送当地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浙江省定点医院名单附后),危重病人(含弃婴、弃童)应送就近医院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接到医院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前往医院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