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公安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或标志灯具许可
三、法律依据: 、《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和规定》(1994年3月7日公安部公通字[1994]15号发布)。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消防车:非公安消防部队的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二)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三)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六、申请材料:
(一)未注册登记的车辆在申请许可审批时,申请人须交验车辆,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存档;
3、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5、车辆购置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6、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7、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检车型的,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办理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已注册登记车辆在申请许可审批时,申请人须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2、《特种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审批表》原件;
3、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单位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存档;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申请向省政务中心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公安厅审批办受理→审查(本部
门主管机关)→受理查验(省车辆管理所)时限1个工作日→审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时限3个工作日→喷涂标志图案(自喷)→检验车辆,核发特种车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使用证(省车管所)时限1个工作日→检验车辆,核发或换发行驶证(辖区车管所)。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受理报送审批,经审批的签盖公章。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保第二次审结。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在《特种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审批表》签注不同意意见和签盖公章,口头告知不受理、登记的理由。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颁布)的第九条)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一)收费项目:《特种车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使用证》
(二)收费标准:25元/每辆
(三)收费依据:国发委[2004]2831号、琼发改[2005]1789号、省财政厅[2005]191号
十、:
:省政务中心公安厅窗口: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公安厅:
进口车标志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公安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