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3.20
施行日期
2019.04.21
文号
杭政函〔2019〕27号
主题类别
招标投标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9〕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的内部
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选择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四)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互联网+监管”的理念,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项目招标核准、招标公告(预)发布、招标文件备案、电子标书制作、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文件归档等全过程电子化;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借助“信用杭州”等平台,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部门间联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二、招标、投标
杭州汽车摇号申请网站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包括:
  1.国有资金累计占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项目;
  2.国有资金累计不足项目投资总额50%,但其中最大比例的出资人为国有的项目。
  (二)鼓励对村级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其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和具体招标方式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其投资人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该投资人自行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免于招标。
  (四)为提高招标效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发改部门项目登记赋码后,资料不全而确需先行办理招标手续的,在招标人提交对后续招标投标无实质性影响的风险承诺书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可予以容缺受理。招标人应在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补齐所缺资料,否则不予开标, 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五)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在一般、通用项目中应当推行资格后审招标,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资格审查方式。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由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资格审查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其它条件,必要条件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原则上业绩等其他条件不得作为必要条件。
  符合必要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其中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申请人不少于7个,其他项目申请人不少于15个。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3个及以上但不足前款个数要求的,招标人应依法接受所有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七)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不设置报名环节,招标人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图纸等信息,供投标人不加限制地免费下载,投标人可以不署名的形式进行提疑。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
  (八)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确需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工程业绩条件。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工程相关指标要求的80%。
  招标人对资格后审项目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7个,其他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15个,投标人不足上述数量的,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予开标,招标人应当分析失败原因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
  (九)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2.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3.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或与招标项目内容不相符的;
  4.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推荐性试点名录作为准入条件或加分条件的;
  5.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等准入或加分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6.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7.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招标人应当设立最高投标限价,其编制、公布及备案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
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提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风险控制价在最高投标限价的基础上下降一定幅度,下降幅度一般不得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20%。
  (十一)招标文件中应约定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中标人履约担保。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还须向招标人提供风险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担保,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十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市相关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采用下划线明显标识。
  (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人
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技术特别复杂的,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十四)投标人对其投标资格负责。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应在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平台上可查询。
  投标人应对其在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否则在投标过程中将做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十五)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确需在方案设计阶段开始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须经招标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十六)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情形。
  (十七)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3.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4.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
  三、开标、评标
  (一)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评标当天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市级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项目评标需求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