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汽车摇号申请网站【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5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莹祺李洵刘斌
【审理法官】唐莹祺李洵刘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敏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陈敏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陈敏杰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丁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兴
【代理律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敏杰
【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依据充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陈敏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被诉的浙(2018)杭州(大江东) 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权证,系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申请颁发 给杭州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该行 为不直接为陈敏杰设定行政权利和义务,与陈敏杰之间没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敏杰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上 5诉人对原审未开庭程序的异议,根据《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过 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 定驳回起诉,故原审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1:38
【一审法院查明】庭审理案件,违反了法定程序。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原告主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4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作为辖区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办理案涉不动产权行政登 记的法定职能。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持证人杭州滨宏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核发浙(2018)杭州(大江东)不动产权第0004554 号不动产权证的行为,并未对陈敏杰设定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陈敏杰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 裁定驳回。据此,依照《关于适用 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驳回陈敏杰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敏杰不服,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前未开
陈敏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1行终5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杭州
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陈祥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新法,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新区分局工
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敏杰因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
审理经过 出的(2020)浙0104行初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陈敏杰向原审法院诉称:其通过网络渠道获悉了杭州滨宏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摇号卖房的信息及该公司的房屋预售许可信息,参
与了摇号、选房,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定金,并根据房产公司要
求交房款签署协议资料。后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接触过程中逐渐
了解到公司基本情况,从签署的材料中发现该公司有违法违规情况,
购买房屋存在很大风险,进一步查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证书,发现
不符合房地产公司开发资质的要求,后又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多
2问题,杭州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是违法核发
的,严重危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杭州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的杭大江东储出(2017)8号地块是由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在2018年1月份竞拍得到的,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应该归杭州
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怎么能将不动产权证书办给杭州滨宏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摇号选房交定金,
并签订房屋认购书,当发现风险后提出规避风险的要求,杭州滨宏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答应,还以违约为由没收定金。杭州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给杭州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是
没有法律依据的,杭州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无权出售房屋。
请求法院判定给杭州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请求:1.确认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给杭州
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浙(2018)杭州(大江东)不动产权
第0××4号不动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杭州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
被告辩称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原审辩称:一、颁发浙(2018)杭
州(大江东)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权证的事实清楚。2018
年5月23日,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依申请人
杭州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受理了坐落于新湾街道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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