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9.08.21
【字 号】长商务发[2009]315号
【施行日期】200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长商务发[2009]315号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成立长沙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商务的副秘书长、财政局、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第五条 补贴范围:凡在规定期间内,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补贴范围第1项、又符合补贴范围第1至第3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补贴范围第3项或第4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6、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长沙汽车价格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七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为具有资质的本地企业,已在省商务厅备案,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
  第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到车主符合条件的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公安交警部门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