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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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及地下室1305。
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单,*,1976年10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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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杰,*,1989年5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皇公司”)与被告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皇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皇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王**杰向原告贵皇公司偿还垫付款76656.86元;2、被告王**杰向原告贵皇公司支付违约金15331.37元(代偿金额的20%);3、被告王**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杰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更名
为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2017年6月17日,王**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申请/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王**杰因购买大众牌汽车在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信用卡透支方式支付购车余款198900元,按月分期等额方式还款,共还款36个月,每期偿还6078元。同日,
贵皇公司向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出具了一份《担保承诺函》,承诺为王**杰与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在落款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
3、2017年6月17日,王**杰与贵皇公司签订《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贵皇公司为王**杰购买汽车所需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如王**杰逾期还款超过30日,导致贵皇公司向银行承担垫付责任的,贵皇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王**杰应付的未到期分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王**杰应向贵皇公司偿还全部垫付款,并按逾期和未到期价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金。
4、合同签订后,王**杰获得了贷款198900元,购买了一台大众牌小型轿车,登记牌照为贵H7××**。但此后王**杰没有按期向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还款,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贵皇公司代其向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履行了清偿义务,已垫付7期,款项共计76656.86元,具体为2018年8月31日垫付7013元,2018年10月9日垫付7624元,2018年11月30日垫付7077元,2019年1月24日垫付31138.29元,2019年4月28日垫付6077元,2019年7月23日垫付6077元,2019年7月25日垫付11649.94元。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被告王**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被告王**杰获得贷款后未按《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申请/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偿还贷款,导致原告贵皇公司向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代偿了76656.86元,原告贵皇公司有权就76656.86元向被告王**杰追偿。原告贵皇公司主张按垫付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被告王**杰应当向原告贵皇公司支付76656.86元,并应支付违约金15331.37元(76656.86元×20%)。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76656.86元;
二、限被告王**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5331.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王**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香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