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板仓中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资伟。长沙汽车价格
被执行人: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206、1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640Q。
被执行人:覃菊珍,*,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澧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长沙星沙支行与被执行人覃菊珍、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
菊珍、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长沙星沙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8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1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2年6月9、14日,本院在长沙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
2022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刘 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