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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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榔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军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荣茂,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媛青,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永忠,*,生于1971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李藻,*,生于1980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宜昌驰安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路三峡物流园D3129-D3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468C。
法定代表人李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静,*,生于1992年6月18日,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358Y。
负责人战胜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汽车价格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鑫融国际广场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9202。
负责人张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周永忠、李藻、宜昌驰安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荣茂、夏媛青,被告周永忠,被告李藻及宜昌驰安利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书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申请对标的车湘AY××**(临)轻型自卸货车的损失进行鉴定,但因该车已修复并变卖,不具备鉴定条件,致鉴定未果。
原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周永忠、李藻、被告宜昌驰安利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各项财产损失97245元、处理事故差旅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107245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保
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9日04时15分,在沪渝高速公路沪渝向1425KM+200M处(岩湾隧道内),被告周永忠驾驶与被告李藻合伙购买的挂靠在被告宜昌驰安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E2××**/EA191号挂重型仓栏式半挂货车撞上停于快、慢车道之间我公司所有的由邹立军驾驶的湘AY××**(临)轻型自卸货车左侧车尾,造成邹立军当场死亡、湘AY××**(临)轻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周永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邹立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承保了鄂E2××**/EA191号挂重型仓栏式半挂货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等险种,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湘AY××**(临)轻型自卸货车车损险,二者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他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属实。但若查明承保车辆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拒赔。湘AY××**(临)轻型自卸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损失轻微,损失不超过3000元。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属实,我公司已经定损认可案涉车辆损失64000元,因为我公司承保的是物流责任保险,损失应当分责计算,因此我公司承担64000元减去事故对方交强险2000元之后30%的损失,案涉车辆未在我公司购买车损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