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 号】长规发[2015]53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长规发[2015]53号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规划(分)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规划局  长沙市公安局
  2015年4月21日
 
长沙汽车价格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两个区域进行控制,其中主城间距区是指以湘江、三一大道、东二环和南二环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其他间距区为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