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卫安,*,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长沙聚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大世界H13、H14。
法定代表人赵东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卫安与被执行人长沙聚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2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卫安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2022年8月2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银行存款892.48元,已依法进行了划拨,在扣除执行费用50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42.48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长沙聚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长沙聚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19日和2022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分别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长沙聚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聚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卫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长沙汽车价格
2022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聚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卫安,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810.38元,已执行到位842.48元,其余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