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辉、王熙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长沙汽车价格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4 
【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25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 
【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亮辉;王熙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乡市营销服务部 
【当事人】李亮辉王熙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乡市营销服务部 
【当事人-个人】李亮辉王熙强 
【当事人-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乡市营销服务部 
【代理律师/律所】覃娅利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覃娅利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覃娅利 
【代理律所】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亮辉 
【被告】王熙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乡市营销服务部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对维修费及拖车费和维修拆装费的认定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对维修费及拖车费和维修拆装费的认定是否恰当。《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
救费用。本案中,涉案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王熙强在与李亮辉协商车辆维修金额未果后将受损车辆从博悦网约车俱乐部拖至长沙华运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在此期间产生拖车费及汽车拆装维修费1000元。后受损车辆在长沙华运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39400元。王熙强在一审中提交了车辆受损照片、拖车费和维修拆装费结算单、车辆维修明细、维修费用的支付凭证及维修发票等较为完整的证据证实其维修费用的数额及已实际支付该笔费用,李亮辉未举证证明维修项目与事故无关,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熙强主张的上述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亮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由李亮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3: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31日17时56分许,王熙强驾驶湘AY××××小型轿车与李亮辉驾驶的湘AN××××小型轿车在长沙市芙蓉区汇一城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亮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熙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王熙强至医院进行了伤口清创、头部平扫、胸部三维CT等及检查,伤情诊断为头部外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产生医疗费662元,已由李亮辉垫付。    王熙强与李亮辉在汽车修理店协商车辆维修金额未果,2021年9月11日,王熙强将受损车辆从博悦网约车俱乐部拖至长沙华运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在此期间产生拖车费及汽车拆装维修费1000元。受损车辆于2021年9月25日维修完毕,2021年9月28日进行交接,产生维修费39400元。李亮辉垫付5000元。    王熙强把自有车辆湘AY××××机动车通过车管所过户到长沙市翔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满足“滴滴出行”的模式,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湘AN××××机动车辆系李亮辉所有,该车辆在大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亮辉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李亮辉驾驶的机动车辆在大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大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亮辉进行赔偿。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亮辉上诉请求:1.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18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李亮辉赔偿王熙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合理费用20000元。2.判令王熙强承担二审诉讼费和保全申请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李亮辉承担39400元以及拖车费1000元证据不足不合常理。一审法院以车辆放到4S店维修并无不当不要通过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的维修金额予以鉴定为由支持王熙强维修车辆的全部费用。该认定是错误的。1.车辆维修前应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然后确定受损部分及维修情况。2.李亮辉的车系丰田卡罗拉混动双擎新车价值12至15万元。根据王熙强提供的结账单和与汽车租赁公司的协议显示:至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行驶了165026公里且已经作为运营车行驶了整整两年该车已经折旧贬值在二手车市场上修车所花费用就能买一辆车况很好的车了。3.交通事故发生时车速只有20码车辆受损到需要更换如此多的零件且价格太高不合常理主要部位发动机和水箱都没损坏。4.拖车费未提供正规的发票和付款的凭证李亮辉不认可该数额长沙市内拖一次车是200元。5.交通事故发生后李亮辉积极处理第一时间将王熙强送至医院详细检查并垫付5000元作为车辆维修费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亮辉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李亮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亮辉、王熙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民终25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娅利,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乡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向红路壕塘商住楼01栋14-15号门面。
     负责人:唐立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亮辉因与被上诉人王熙强及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乡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家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18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亮辉上诉请求:1.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18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李亮辉赔偿王熙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合理费用20,000元。2.判令王熙强承担二审诉讼费和保全申请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李亮辉承担39,400元以及拖车费1,000元证据不足,不合常理。一审法院以车辆放到4S店维修并无不当,不要通过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的维修金额予以鉴定为由,支持王熙强维修车辆的全部费用。该认定是错误的。1.车辆维修前应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然后确定受损部分及维修情况。2.李亮辉的车系丰田卡罗拉混动双擎,新车价值12至15万元。根据王熙强提供的结账单和与汽车租赁公司的协议显示:至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行驶了165026公里,且已经作为运营车行驶了整整两年,该车已经折旧贬值,在二手车市场上,修车所花费用就能买一辆车况很好的车了。3.交通事故发生时车速只有20码,车辆受损到需要更换如此多的零件且价格
太高不合常理,主要部位发动机和水箱都没损坏。4.拖车费未提供正规的发票和付款的凭证,李亮辉不认可该数额,长沙市内拖一次车是200元。5.交通事故发生后,李亮辉积极处理,第一时间将王熙强送至医院详细检查,并垫付5,000元作为车辆维修费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亮辉上诉请求。